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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6)机场范围内各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7)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8)在国际机场飞行报告室工作的管制员,应当掌握本专业英语,能受理外航的飞行申请工作并介绍航行服务程序等。
2、经历:
(1)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持有报告室管制员执照者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所持执照的管制工作,应当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的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报告室管制职责。
(二)管调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本地区内各机场航行管制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本地区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性能特点、地形地貌特征;
(3)本地区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各类飞行审批程序;
(5)本地区范围内气象特征;
(6)本地区范围内各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7)本地区航空器搜寻援救程序及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8)专机组织保证程序;
(9)了解本地区各管制、公司、机场等部门工作协调程序。
2、经历:
(1)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2)持管调管制员执照的人员变更工作地点后,如继续从事所持执照管制工作,应在变更后所在地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工作。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应表现有能力履行管调管制职责。
(三)总调管制员
1、专业知识:
(1)全国范围内航行管制组织机构及工作程序;
(2)全国范围内的通信、导航设施布局;
(3)航线结构特点,飞行流量控制程序;
(4)熟悉各种飞行申请审批程序;
(5)了解全国范围内气象特征、地形特征;
(6)全国范围内各主要机场的状况及对机型的适应性;
(7)了解各航空公司状况;
(8)专机组织保证程序;
(9)搜寻援救及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2、经历:
圆满完成岗位资格培训工作,在持照管制员监督下独立工作不少于1个月;
3、技能:
经考核,执照申请人必须表现有能力履行总调职责。
附件五: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封面式样
(一)规格:长11厘米,宽8.5厘米;
(二)颜色:黄色
(三)封面:有国徽,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字样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
执照管理规则》的修改说明
随着空管体制的改革,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工作性质及职责均发生了一些变化。现执行的于1986年颁发,并于1997年1月6日民航总局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的《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已不能完全适应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的需要。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工作,适应目前工作需要,对《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名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修改后规则)。
此次主要对原规则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一、标题修改。以前管制部门将机场塔台、区域管制室、进近管制室实施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称为管制员,将总调、管调、站调工作人员称为调度员,现在已统称为管制员,所以此次将标题由《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改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二、执照种类。原规则将执照种类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航站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地区管理局航行调度室调度员和民航局总调度室航行调度员执照。根据空管部门现工作性质、职责及名称的变化,修改后规则将执照种类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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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