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93001
生效日期:2001年4月20日
AR93001R2编制说明
航空器适航司
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
生效日期:
编制部门:
批准人:
AR93001R2编制说明
AC93001
2001年4月20日
目 录
1. 目的
2. 依据和背景
气 相关象考文件
4.AR93001R2编制说明
5. AR93001R2与FAR或ICAO附件6的条目对应一览表
6. CCAR25修订说明
1. 目的
本通告旨在为各类运行人、航空产品/零部件制造人以及适航审查
人员了解和贯彻AR93001R2的要求提供说明和指导。同时,也为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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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适航司
相关规章或要求的制定或修订提供参考。
本通告没有对AR93001R2的每一要求提供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但是,为便于使用,在相应条目的编制说明中补充了对各引用条款或
标准有效版次的说明以及对某些设备标识的说明等情况。
2.依据和背景
AR93001R2从概念体系和内容上对AR93001R1进行了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是依据ICAO附件6第1部分(航空器的运行一飞机的国际商
业航空运输,1998/7)所规定的原则,结合国情和以往的审查经验,并
在重点参考FAR119.3、FAR121 K分部的基础上完成的。其中,还纳
入了民航总局以往发布的相关适航指令或规定中的适用要求。
AR93001R2按照飞机的类型和飞机的运行种类这两个要素来确定
运行飞机的仪表和设备要求。其适用范围对应于FAR121并与其中的适
用部分基本等同(详细情况见AR93001R2第1条和本通告第4节的条
目1)。为适应我国民航法规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AR93001R2中不再
保留AR93001R1里对应于FAR91部和FAR135部的个别内容。即,对
应于FAR91部和FAR135部的仪表和设备要求(例如:对于直升机的
运行、对于从事定期运衍的客座数≤9座且商载能力≤3400公斤( 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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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的螺旋桨飞机、对于从事某些公共或非公共(私人)承运的包租
性载客运行等等),将由其它新的CCAR规章或要求予以规范,以确保
这些规章或要求的完整性和相互协调性。
本通告是依据AR93001R2编制的,以便减少和避免今后可能出现
的使用和修订困难。随着审查经验的累积,今后还将对其进行修订和
完善。
3.相关参考文件
本通告的参考文件包括民航总局发布的有关适航指令或规定(详
见本通告第4节中对相应条目的编制说明),以及ICAO和FAA的有关
法规文件(详见本通告第4节末尾的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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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R93001R2编制说明
(注:以下简称AR93001R1为R1,AR93001R2为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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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2的 ┃ R1的 ┃ 编 制 说 明 ┃
┃ 条目 ┃ 条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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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1.1条,按飞机的类型和飞机运行的种类 ┃
┃ ┃ ┃ 这两个要素明确了R2的适用范围。与国际惯 ┃
┃ ┃ ┃ 例是接轨的。 ┃
┃ ┃ ┃.该适用范围符合ICAO附件6第1部分(以下 ┃
┃ ┃ ┃ 简称ICAO-A6-I)对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定义。 ┃
┃ ┃ ┃亏该适用范围与FAI< 121.1中适用部分的实质性 ┃
┃ 1 ┃ ┃ ┃
┃ ┃ ┃ 差别在于:考虑到我国国情,暂时删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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