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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2 00:5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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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发动机手册(EM);
(13)零部件维修和翻修手册(OHM/CMM);
(14)服务通告或技术通告、改装通告等(SB/SL);
(15)防腐手册(CPM);
(16)标准件手册(Parts Standards)
(17)其他。
6.3.3 非客户化的文件
如航空运营人已有上述资料中的非客户化的文件(如MMEL、MRBR、MPD、OHM/CMM、SB等),可不在引进航空器时重复要求。
6.3.4 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
如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还应具备引进前一个运营人的该航空器所执行的维修方案及上述资料中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其他资料。
仅在当按照本文件第6.4.6段的要求补做相应的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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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并使得引进的航空器可以直接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时,可以不具备前一个运营人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6.4 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
航空器应具备能表明其目前技术状态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6.4.1 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
(1)适航指令执行状态清单;
(2)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
(3)载重平衡报告;
(4)罗盘系统/磁罗盘偏差记录;
(5)装机设备清单;
(6)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
(7)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
(8)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
6.4.2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
(1)首次交付时6.4 (1)中要求的全部资料;
(2)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3)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和履历记录;
(4)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5)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6)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维修方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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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情况;
(9)以往出现的重大和重复故障记录和当前存在的故障记录;
(10)更换过的装机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和相应维修记录。
6.4.3 对于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4年的航空器还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和记录表明引进的航空器符合AC-121-65规定的保持结构完整性的维修工作。
6.4.4上述文件和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2)对于引进的进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
(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录应当符合CCAR-145部的规定;
(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的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具备相应记录内容的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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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符合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规定。
6.4.5 对于引进非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其维修控制应符合CCAR-121部或与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
6.4.6 对于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
6.5 航空器状态要求
(1)国籍登记证、标准适航证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在航空器上携带;
(2)航空器的随机资料(如:驾驶舱检查单、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故障隔离手册、飞行记录本、MEL等)应当在其相应的放置处;
(3)航空器的外部标志符合CCAR-45部的要求;
(4)航空器的动力装置和各项装机设备齐全(即完整的航空器),在引进前经过全面的检查、测试/功能测试和试飞检查确认其各系统工作正常,并且没有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5)航空器内外部(包括货舱、电子舱)清洁。
6.6 对航空器引进人的要求
(1)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熟悉民航总局有关的法规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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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进进口全新航空器和非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人还应当了解其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的工程技术人员;
(3)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了解所引进航空器的使用历史和状况。
6.7 航空器引进方式
(1)对于经检查符合上述引进条件,但未批准加入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可采用调机方式飞行到其运行基地,但不可进行任何形式的运营活动;
(2)如航空运营人欲在引进航空器的同时投入运行,还必须满足本文件第7段中所述的加入运行规范的条件,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3)除非有有效的备份记录,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有关的维修记录不得随机载运。
7.航空器加入运营人运行规范的条件
7.1 运行设备要求
(1)航空器投入运行前应当根据其预计的运行安装了CCAR-121部 K章要求的仪表和设备;
(2)对于国产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批准;对于进口的上述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获得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2005 年 3 月 15 日 -10-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3)如欲进行带有不工作仪表和设备的运行,应当根据该航空器型号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编写了最低设备清单(MEL)并获得其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7.2 特殊适航要求
对于计划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其客舱设施除应当符合CCAR-25部的相关要求外,还应当根据其预计的运行符合CCAR-121部J章的特殊适航要求。
7.3 维修方案的建立或加入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部和AC-121-53的要求建立或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并获得批准。
7.4 可靠性方案的建立
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应当按照CCAR-121和AC-121-54的要求建立可靠性方案或在原可靠性方案中包括该型号航空器,并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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