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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15:5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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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航材共享
12.1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营运人可以使用航材共享的方式提供航材:
(1)共享的航材为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
(2)航材共享的成员具备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供应商评估和入库检验系统
(3)有正式的航材共享协议,并且其内容不违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
12.2航空营运人应当将其航材共享的参加方列入其航材供应商评估范围内。
12.3航空营运人应当在其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列出航材共享的参加方,并规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13. 航材分销商
13.1 航材分销商是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经销商。对于协助航材的最终使用人购买航材,但由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或民航总局根据双边协议接受的外国航空当局批准的生产系统直接供货至最终使用人的代理人,不视为航材分销商。
13.2 航空运营人欲从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应当遵守下述规则:
(1)对于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协会评估并获得其航材分销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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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的分销商,任何航空运营人都可以购买航材。
(2)对于按照本文件第13.4段建立了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并获得批准的航空运营人,可以从经过其评估并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的航材分销商处购买航材。
13.3 民航总局认可协会评估的航材分销商(备用)。
13.4 航空运营人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的批准
13.4.1 申请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批准的航空运营人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航空运营人在建立CCAR-121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上没有申请偏离或者豁免;
(2)航空运营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过局方的监察并建立了良好的可信度;
(3)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非经批准航材装机或者入库的事件;
(4)建立了有效的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报告制度。
13.4.2 航空运营人建立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航材分销商的评估由质量部门的人员进行,并且评估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能保证其进行有效的评估;
(2)建立了航材分销商的评估大纲和标准,并且其中至少包括了本文件附件规定内容的评估;
(3)建立了评估记录、发现问题改正监督和批准审核制度,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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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材分销商的批准应当由总工程师或者由其授权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
(4)建立了航材分销商变化跟踪及其持续监督制度,保证对航材分销商评估的持续有效性,其中应当包括至少每两年进行再评估的要求;
(5)建立了发现航材分销商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信息报告和终止使用航材分销商的信息通报制度。
13.4.3 局方对航空运营人的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的批准将以批准其包含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形式,或者作为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的附件单独批准。
13.4.4 当局方认为航空运营人不再满足获得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批准的条件或者航空运营人不能有效执行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时,可以要求航空运营人修改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删除航材分销商评估程序,并且在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删除所有的航材分销商。
13.5 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
13.5.1 除航空器制造厂家规定的航材供应商以外,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应当来自航空运营人航材供应商清单规定的供应商。
13.5.2 除本文件13.5.3段规定的情况外,航材分销商提供的航材应当满足本文件第6段规定的航材合格证件和文件要求。
13.5.3 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向航空营运人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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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航材分销商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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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航材分销商的评估提供指导,以便与有关机构或单位对航材分销商的评估能够获得民航总局的认可。
2.参考
本文件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咨询通告AC 00-56A制定。
3.基本要求
(1)航材分销商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其航材分销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其销售的航材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
(2)航材分销商应当以手册的形式阐明和规范其管理,并保证其手册在实际的航材分销活动中遵循手册的规定。
(3)对于地点在中国境外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获得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格证书。
4.质量体系的要素
可接受的航材分销商的质量体系中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接收检验程序:确保获得的航材及其文件可以追朔到经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供应商。
(2)培训要求:确保构成质量体系的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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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质量体系有效实施。
(3)人员资格管理程序:明确授权进行质量鉴定的人员,并确保其满足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培训。
(4)可疑航材的隔离程序:确保可疑航材不能由非授权人员的接近。
(5)测量设备的控制:如需要此类设备时,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保存、使用和计量控制。
(6)库存寿命控制:确保每一具有库存寿命的存储件满足其质量和技术要求。
(7)技术资料管理:当需要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时,应当确保其管理满足现行有效和使用时可接近的要求。
(8)检验印章控制:包括其发放、使用、补发、遗失的控制及其管理责任说明。
(9)包装控制:确保航材在运输过程中能保护避免损伤或者变质。
(10)环境控制:确保需要特殊保存环境的行才可以识别并按期要求保存。
(11)合格证件管理:包括确保复制的合格证件及其他文件的可追踪性。
(12)货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入库挂签和货架控制、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点,同时还包括航材合格证件及文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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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保存。
(13)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接收航材、出售和发运航材及随同航材的文件的记录。
(14)质量体系有效性的监督程序:包括内部审核大纲,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准、审核记录及发现问题改正的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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