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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15:5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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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
(2)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3)标准件或原材料的指定制造厂家说明
(4)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7.2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的供应商应具备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证件(包括其经批准的维修单位手册、维修能力清单和批准函件)。
8. 航材采购合同
8.1 航空营运人在采购航材时,必须通过与航材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
8.2 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数量、航材供应商名称、合格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还须在合同中明确提供6.5段中要求的信息。通过航材供应商的代理人采购航材时,也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所需提供航材的航材供应商。
8.3 航材采购合同应当同航材的合格证件及其他要求文件一同保存。 2005 年 3 月 15 日 -6-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注:航材送修合同的有关规定参见AC-121-66.
9.航材的适航状况限制
9.1航材运输及包装要满足ATA-300的要求,并应当参考CCAR-145部的要求妥善存储和保护,以保证其适航性;对于偏离存储条件的航材应当参考AC-121-66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理后才能使用或者准备使用。
9.2航空运营人在采购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1) 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采购;
(2) 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10. 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0.1非经批准航材是指未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于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10.2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营运人应当建立确保获得批准或认可的航材的制度,并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航材供应商的评估:航材供应商的评估应当包括对除型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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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格证持有人及其批准的供应商以外的所有供应商的评估;航材供应商的评估应当由航空营运人的质量部门进行,其中应当至少对航材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估并记录,以确认其提供的航材是经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并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Ⅰ)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Ⅱ)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他供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Ⅲ)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Ⅳ)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2)航材入库检验:航材入库检验应当由经过培训并了解航材的标识和文件的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包括下述检查内容并记录:
(Ⅰ)确认航材的包装有航材供应商的标识,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Ⅱ)核实实际的航材和发货收据与订货单,确认在件号、序号和有关历史记录(如适用)一致
(Ⅲ)核实航材上的标识没有被修改(如:序号被盖上、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Ⅳ)确保其库存寿命和/或寿命时限没有超期(如适用)
(Ⅳ)目视检查航材及有关文件,确认其可追踪至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来源
(Ⅴ)评估任何可见的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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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Ⅳ)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随机抽样检查,确认其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
(Ⅴ)隔离可疑的航材,并加以确认(如:获得必要的文件、确认不正常的情况是由运输或搬运造成的等)
(3)航材供应商清单: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的并经总工程师或由其授权质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航空营运人应当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购航材。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应当至少包括航材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格证件号、合格证件有效期限、采购范围等内容,并应当及时将合格证件到期、放弃、暂停或吊销的航材供应商从清单中剔除。
10.3当航空营运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民航总局也鼓励任何个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总局报告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上述报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报告: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电话:010-64091423/1473/2423/2473
传真:010-64030987
11.航材的租用和借用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合格的航材 AC-121-58
11.1在满足如下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营运人可以向其它航空营运人或航材供应商租用或者借用航材:
(1)保证租用和借用的航材是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部件并具备本文件第6段规定的合格证件;
(2)租用或者借用的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必须具有适航批准标签。
(3)租用或者借用期超过30天,并且租用或者借用航材的供应商不在本公司的航材供应商清单之内时,还必须具有该航材供应商的文件。
(4)租用或者借用的航材在使用前经过接受检查,确认该航材处于可用状态。
11.2当借用具有使用寿命的航空器部件时,还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其使用时间在本公司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2)其使用时间在出借人规定的寿命范围内。
11.3在下列条件限定下,航空营运人可临时借用不具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
(1) 航空器运营中出现的应急情况下(如在国外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可以借用具有类似AAC-038的适航批准标签的航空器部件,并在最长不超过10个连续日内拆下;
(2) 当因执行强制性改装、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索赔修理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可以在涉及的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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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航材 AC-121-58
空器部件返回前使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周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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