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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08:0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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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计划和控制 AC-121-66
(3)可靠性报告;
(4)航材共享或者借用协议;
(5)各类航材的采购/送修周期;
(6)以往运行的经验。
11.2 当库存的航材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时,应当具有适当的明显方式向维修和计划控制部门给出警告信息,并及时进行采购或者送修。涉及到某些执行期限较短的适航指令或者服务通告、保留故障的排除时应当采取紧急订货(AOG)的方式保证航材供应的及时性。
11.3 维修工作中使用的航材应当由建立了入库检验制度的航空营运人、航材共享或者借用方的库房、经批准的维修单位的航材库房提供,并建立航材的出入库记录。在应急情况下可直接安装或者使用任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航材,但应当及时补充完成航材出入库记录。
11.4 为保证航材库房提供的航材的准确性和适航性,航空营运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库房管理制度,对航材进行准确定位和标识,保证航材的存储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建立航材领用和发放登记和控制制度。在确定存储航材的适航性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复合材料:通常情况,大部分复合材料(热固聚合体)都有冷藏的库存寿命,因此必须按照制造厂家给定的温度范围冷藏和限制非冷藏时间,并必须保持累计的非冷藏时间记录,以防止超出其库存寿命。 2005 年 8 月 10 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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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磨轴承:防磨轴承如不密封地长时间储存或不正确的储存后,会造成恶化而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功用,在使用前应当经过全面的检查和润滑。
(3) 涂料、漆、密封剂和粘合剂:如果因为老化或环境状况可能造成性能恶化时,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测试。
(4) 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对于诸如泵、活门、作动筒、马达、发电机和交流发电机等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长期存放会造成恶化,受其影响将会在使用中过早出现故障,因此除非具有其它的预防性程序,应当建立库存寿命的控制。
(5) 静电敏感部件:对于具有静电敏感标识的部件,如果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没有恰当的防静电保护措施,可能造成其性能恶化或不正常,在使用前需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
9.3 在维修中因接近工作区域或排故过程中拆下的部件,如在工作或排故期间不能满足其保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将视为不可用件;未在工作完成后或故障排除前恢复安装的部件,需经航空营运人质量部门按经批准或认可的程序判断其可用性。判断可用性时应当至少考虑下述因素(如不能明确判断可用性,则需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
(1)目视检查没有缺陷;
(2)部件拆下后没有改变原有的故障现象; 2005 年 8 月 10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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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件拆下后能符合其要求的保存条件(如工作液的污染等);
(4)静电敏感的部件拆装符合防静电的要求;
(5)部件再次安装时不会造成因匹配问题而引起的其他性能变化。
11.5 当维修工作中计划使用航材共享方或者借用方提供的航材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证航材的合法性、可用性和文件/信息的及时传递。
12.工具设备计划和控制
12.1 为保证航空器运行和维修工作中具有合适的工具设备(包括地面勤务设备和专用工具设备),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应当根据航空器维修方案和维修工作计划制定工具设备配置计划,并按照计划配置工具设备或者确认维修单位具有可用的工具设备。
12.2 对于航空营运人自身配置的工具设备,航空营运人应当建立明显的登记和标识,并建立控制档案。
12.3 航空营运人应当建立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保证在维修工作中能提供可用的工具设备。对于复杂的设备还应当制定使用说明;对于计量工具设备还应当建立校验控制制度;对于有特殊保存和维护要求的工具设备还应当制定相应的保管和维护制度。
12.4 当航空营运人计划在维修工作使用借用/租用工具设备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控制制度,以保证借用/租用工具设备的可用性。 2005 年 8 月 10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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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维修控制中心
13.1 为保证维修计划的准确性和可控性,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维修控制中心或者等效机构,以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提供快速联络并与其他运行控制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航空营运人可根据其规模、运行基地的分布和管理方法设立统一的或者分散的维修控制中心。维修控制中心的基本职能应当至少包括:
(1)航空器调配:包括航线调配、停机位调配和飞机地面移动调配;
(2)使用困难的排除和非例行检查指令;
(3)航空器保留故障控制;
(4)维修人员、工具设备和器材的调度:包括但不限于接机人员调度、勤务车辆调度、外站维修支援调度和技术支援调度等;
(5)应急处置。
13.2 维修控制中心应当至少具有或及时获得其控制范围内的下述有关信息,以便于进行航空器使用调配和发布相应的维修指令:
(1)航空器的构型和状态信息;
(2)航空器进出港信息;
(3)航空器停机位/停场信息;
(4)气象信息
(5)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信息;
(6)维修资源信息; 2005 年 8 月 10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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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航空器放行信息;
(8)危险品、活物等特殊载运信息;
(9)应急事件信息。
13.3 为保证上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航空器调配、维修指令的下达,维修控制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信息传递和通讯设备,并具备防止水、火等灾害和非授权人员接近的安全控制设备。
13.4 维修控制中心应当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快速联络计划,以保证能及时联络到下述部门或者人员:
(1)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控制中心;
(2)航空营运人维修系统的各级主要管理人员和部门;
(3)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4)机场管理部门;
(5)油料供应部门;
(6)气象部门
(7)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地方安全监督办公室;
(8)外站协议单位。
13.5 为保证各种应急情况下的安全和尽可能地减少损失,维修控制中心还应当至少制定下述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1)空中紧急技术援助;
(2)地面紧急事件处理:包括发动机失火、地面溢油和飞机在跑道抛锚等; 2005 年 8 月 10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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