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147-01
颁发日期:2005年11月2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蒋怀宇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第147.6条制定,目的是为欲从事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的机构申请培训机构合格证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欲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以及已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
3.撤销:
备用
4.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在申请民航总局批准时,对于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和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在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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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上有很大的不同。故此咨询通告分为了两个部分: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5.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5.1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147.5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如下表所示:
培训类别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型号/项目
基本技能培训
ME
AV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ME
TA
PA
TH
PH
AV
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STR
PWT
LGR
MEC
AVC
ELC
机型培训
ME
Ⅰ类
例:B737-800(CFM56)
ME
Ⅱ类
AV
Ⅰ类
AV
Ⅱ类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STR
例:011、012
PWT
LGR
MEC
AVC
ELC
(2)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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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差异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是已完成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培训机构实施的其中某一完整培训课程,并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5.2管理职能部门
国内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申请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传真:(010)64592342
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 邮编:200335
传真:(021)62688950
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广州市机场路 邮编:510406
传真:(020)86686946
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邮编:610202
传真:(028)85704084
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西安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传真:(029)84261526
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3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传真:(024)88295794
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传真:(0991)3804024
5.3合格审定程序
5.3.1初次申请
(1) 申请人阅读现行有效的CCAR-147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AC)。
(2) 申请人按照本咨询通告5.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3) 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4)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
(5) 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本咨询通告第5.1条中所述申请条件、接受民航总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
(6) 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7) 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4
(8)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9) 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10)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5.3.2变更申请
(1)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
(2)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通知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5.4提交材料
5.4.1“初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 教学大纲
(4) 法人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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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 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 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5.4.3“变更培训地点”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 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5.4.4“变更机构或名称” 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
(3)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5.5申请材料说明
5.5.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填写说明
申请书应当使用中文填写。除签名外,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应当打印。
(1)申请单位名称栏:应当填写申请人单位的全称。
(2)单位通讯地址栏:应当填写申请人通讯地址。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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