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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1 07: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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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理由栏:在相应的理由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4)申请培训类别栏:在相应的培训类别条目前的小方框内画“√”
(5)责任经理栏:责任经理应为提交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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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责任经理。姓名、职务、日期栏应打印填写,签名栏内应当有责任经理亲笔签署,不得代签。
(6)具体申请培训专业及地点栏:若培训地点与5.5.1(2)中的通讯地址一致可不列出;如培训地点不在或多于5.5.1(2)中通讯地址,则需列出并应当具体填写所申请的培训课程名称。例如: B737-800(CFM56) ME-Ⅰ类 具体培训地点。
注:若申请机型培训的培训机构只进行理论培训而不进行实习培训的须在此栏中注明。
5.5.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完整的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手册应当采用活页的形式,应当有封面页、目录、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手册每页中应当至少含有培训机构名称、手册名称、章节号、颁发或修订日期、页码。
5.5.3教学大纲的要求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当满足培训大纲的要求,并应当按其申请的专业/项目的课程分别制定。例如:申请B737-800(CFM56) ME-Ⅰ类和 B747-400(PW4000)ME-Ⅰ类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不同的教学大纲。
注:教学大纲的编写可参考AC-147-09《维修培训机构教学大纲编写指南》
5.5.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主要包括:名称变动后是否满足本通告第5.1条的要求;地址变动后教学设施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规章要求;培训项目变化后,培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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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教员、培训设施设备如何满足规章要求。
5.6审查费用标准
(备用)
6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6.1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五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如下表所示:
培训类别
培训专业
培训等级
型号/项目
基本技能培训
ME
AV
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ME
TA
PA
TH
PH
AV
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STR
PWT
LGR
MEC
AVC
ELC
机型培训
ME
Ⅰ类
例:B737-800(CFM56)
ME
Ⅱ类
AV
Ⅰ类
AV
Ⅱ类
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STR
例:011、012
PWT
LGR
MEC
AVC
E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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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差异培训的培训对象应当是已完成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的某一完整培训课程具备该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6.2管理职能部门
国外或地区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民航总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传真:(010)64030987
6.3合格审定程序
6.3.1初次申请
(1)申请人阅读现行有效的CCAR-147部及其有关《咨询通告》(AC)。
(2)申请人按照本咨询通告6.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3)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4)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
(5)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本咨询通告第6.1条中所述申请条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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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民航总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
(6)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7) 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8) 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
(9) 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10)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6.3.2变更申请
(1)名称、地址、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60天向民航总局持续适航维修处提出变更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书面申请。
(2)培训设施、设备、教学大纲、人员、组织机构和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民航总局持续适航维修处。
6.3.3延期申请
对于申请延期的国外或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延长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并接受民航总局的复查并应当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对于审查组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纠正措施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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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民航总局。
6.4提交材料
6.4.1“初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教学大纲》
(4)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复印件
(5)培训意向书
6.4.2“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6.4.3“变更培训地点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6.4.4“变更机构或名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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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