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 询 通 告
编 号:AC-ARJ21-01
颁发日期:2007年1月5日
ARJ21飞机国外供应商管理政策指南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 号:AC-ARJ21-01
部门代号:AAD
生效日期:2007年1月5日
批 准 人:
ARJ21飞机国外供应商管理政策指南
咨 询 通 告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就ARJ21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对国外供应商管理政策的有关要求提供指导性材料。
2. 适用性
本咨询通告为ARJ21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对参与ARJ21飞机型号设计的国外供应商的控制提供一种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为ARJ21型号合格审查人员提供评审ARJ21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有关供应商控制的指导性原则。
3.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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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
上述参考文件可从如下两个途径获取:
(1)购买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
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
邮编:100028
联系人:宣怀
电话:010-64473622
传真:010-64473622
(2)网络下载
访问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的适航司主页
http://safety.caac.gov.cn/index_sh.jsp,从“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栏目下载上述的参考文件。
5. 背景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商用飞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商飞公司)作为ARJ21飞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在ARJ21飞机的型号设计过程中采用与国际系统供应商联合定义,国际系统供应商负责系统详细设计,国内主要的航空院所负责结构设计和系统综合的设计模式。参与这种型号设计的国外供应商包括欧美等多国的设计厂商。
中航商飞公司作为ARJ21飞机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在型号合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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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承担包括供应商控制和系统综合在内的所有研发责任以及表明对适航标准的符合性的责任。
6. 一般要求和说明
为了体现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职责,中航商飞公司对参与ARJ21飞机型号设计的国外供应商的控制应包括如下内容:
6.1 供应商的项目概况
6.1.1 供应商承担设计任务的项目简介
6.1.1.1 项目功能简介
6.1.1.2 项目设计规范(TSO标准、行业标准等)
6.1.1.3 项目在其他型号上的使用经验(如适用)
6.1.2 相关设计设施和设计能力(供应商的资质)
6.2 ACAC对供应商的控制
6.2.1 ACAC与供应商之间以及ACAC与审查方之间的联络人信息,包括其职责、授权和联络方式
6.2.2 ACAC与供应商之间的合格审定工作/合格审定支持工作的协调管理程序
6.2.3 ACAC对供应商工程资料的批准范围和方式1
6.2.4 构型控制
6.2.4.1 ACAC对ARJ21项目的构型控制程序
1 所有提交审查代表审查的供应商编制的工程资料,申请方必须首先完成必要的工程确认和审批程序。
对于供应商用于飞机结构、系统和零部件生产的工程资料,申请方至少提供顶层图纸、图纸目录(含零部件图版次)、工艺规范目录(含版次)、材料标准目录和标准目录等,以便审查代表确认设计构型和预批准。若对于某项工艺规范或材料标准审查代表要进一步审查,申请方应提供所需资料。 3
6.2.4.2 ACAC向供应商提供的构型控制指南或等效文件
6.2.4.3 ACAC与供应商之间的构型控制程序
6.2.4.4 供应商内部的构型控制程序
6.2.5 合格审定大纲
6.2.6 专项合格审定计划
6.2.7 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设计更改评审和制造符合性检查2
6.2.8 ACAC对供应商设计的产品的持续适航责任的考虑
6.3 供应商对型号合格审定过程的支持
6.3.1 研制计划
2 供应商交付的系统、零部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原则上应100%完成进口制造符合性检查。检查方式分为三种:入厂接收检验时检查,CAAC在供应商设施检查,委托国外适航当局检查。
交付件的类型分为三种:具备TC证和TSOA证的设备,非TSOA件,机体结构件等。分别情况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a) 具备TC证和TSOA证的设备,表明已在适航部门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外适航部门颁发的适航放行标签或制造符合性检查放行标签;申请人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在申请人入厂检验时,CAAC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b) 非TSOA件
1) 对于重要的非TSOA件,如果入厂检验时无法确认其制造符合性,就由审查组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在供应商设施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国外适航部门在供应商设施进行检查。
2) 如果是PMA件,随交付件能够提供国外适航部门颁发适航放行标签或制造符合性检查放行标签,就在申请人入厂检验时,CAAC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3) 其余非TSOA件,申请人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在申请人入厂检验时,CAAC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
c) 机体结构件,在离开供应商之前,必须获得制造符合性检查放行标签。由审查组确定制造符合性检查项目,在供应商设施进行检查;或者委托国外适航部门在供应商设施进行检查。
除审查组确定监控的供应商试验外,其余供应商有关的试验由总设计师系统按程序控制,至少提供试验大纲和试验报告给审查代表。
对于审查组确定监控的供应商试验,试验件的制造符合性检查和试验设施的制造符合性检查,审查组在试验开始前一并进行,或者委托国外适航部门进行监控检查。试验件生产的过程检查由申请人控制。 4
6.3.2 详细合格审定支持计划
6.3.3 计划实施监控
6.3.3.1 计划完成的判据
6.3.3.2 计划更新和重新协调的程序
6.3.3.3 计划完成状态定期报告程序
6.3.4 制造符合性检查3
6.3.4.1 检查项目的确定和检查计划制定
6.3.4.2 计划的实施监控
6.3.4.3 制造符合性检查的完成状态
7. 附则
7.1 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7.2 本咨询通告自2007年1月5日起施行。
3 委托美国联邦航空局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工作的程序见附件1。制造符合性请求单见附件2,等同于《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的“制造符合性检查请求单”,表AAC–121(08/20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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