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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02 09: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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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清查项目工作标准
1. 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CCAR-121 部)和第
145 部(CCAR-145 部)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航
材采购、送修及内部管理方面提出要求和提供指导,保证维修过
程中使用航材的合法性和维修记录的规范性,防止“黑航材”流
入我国维修行业及装机使用,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促进维修
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术语和定义
2.1 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制造系统:指根据CCAR-21 部批准的生
产系统,包括:
(1)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持有人;
(2)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持有人;
(3)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4) 生产许可证(PC)持有人。
2.2 民航总局批准的部件:指根据CCAR-21 部或CCAR-145 部,
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制造的或在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单
位维修的,并符合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型号设计数据的部件。
2.3 民航总局认可的部件:指下述认可的装于型号审定产品的零
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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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根据CCAR-21 部及双边适航协议,装于经型号认可的
外国航空产品上的零部件。
(2) 根据CCAR-145 部及有关维修合作安排或协议认可的维
修单位维修的零部件。
(3) 按照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进行的因设计
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
(4) 航空器制造厂家确定的标准件(如螺母和螺栓)
(5) 航空公司根据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制造的用于自身维
修目的的零部件;
(6) 由民航总局授权的人员确定符合批准的型号设计数据
的零部件;
(7) 其他民航总局规定的情况。
2.4 标准件: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
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
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
确的。
2.5 原材料: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
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
助加工的材料。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
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2.6 新件: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
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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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航材: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2.8 航材供应商: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
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
可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航材经销商。任
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
视为航材供应商。
2.9 航材分销商: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入库房,再将其
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经销商。
3.航材的来源
3.1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新件、
标准件或原材料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
证明文件持有人,包括:
(1)持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航空器或航空
器部件制造厂家;
(2)持有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
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
(3) 符合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指定规范的标准件
或原材料制造厂家。
注:当航材直接来自不持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
证明文件的航空器子部件、零件制造厂家时,该制造厂家应当具
有持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的制造厂家授
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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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使用过
航空器部件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
3.3 为保证本文件3.1 和3.2 段的可追朔性,除可直接向民航总
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持有人、维修单位直接采购
外,还可向经过本单位评估的航材经销商采购。
3.4 航材经销商的评估应当由质量部门组织进行,在书面或现场
审核确认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的航材
供应商清单:
(1)国内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
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国外/地区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国或本地相应得经营
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3)对于设立存储仓库的航材经销商,其库房管理应当符合
本文件第9 段的规定。
(4)对于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经销商,应当符合本文件
附录的规定。
注:对于获得制造厂家授权的专业航材经销商、获得相应国
际组织或协会(如ASA、ATA 等)有效证书的航材经销商可仅采
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否则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3.5 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连续二年中断采购
的航材供应商应当经从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剔除,经过重新审核批
准后方可在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并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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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航材。
3.6 对于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航材经销商,一旦发现,民航
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维修单位公告限制使用信息,并且任何维修
单位也不得再向其采购航材。
4.航材的合格证件和文件
4.1 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总局批准的新件应当具备民航
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
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AAC-038)。
注:对于在CCAR-21 部发布前已经定型并生产的航空器部
件,可采用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方式。
4.2 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对于民航总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
件,应当具有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
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包括其
它等效方式,如俄制航空器的履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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