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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02 09: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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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串用和被串用的部件来自同一送修人的同一产品
(如来自不同送修人,则应当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并且具有完
全相同的适用性;
(3)所串用的子部件或零件为非破坏性可拆装件,有独立
的件号/型号;
(4)维修单位具有检测所串用子部件或零件可用性的条件
和能力(包括可用标准、检测设备、有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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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手册中明确要求或其含义要求更换新件的情况,即使符
合上述条件,也不能串件。
10.2 维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串件评估单,并且在每次串用前
经工程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共同评估确认符合本文件10.1 段规
定的限制和条件,并经质量经理批准。
10.3 当经质量经理批准使用串件时,所串用部件应当经检测和
书面表明可用状态,并明确注明串自的具体部件。被串用子部件
或零件的待修或可用部件应当以专用挂签的方式明确注明被串
件的情况及恢复方式。
10.4 串件评估单、可用状态证明及送修人的有关文件应当随同
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11. 航材的报废
11.1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对确定为报废的航材应当及时挂以明
显的标牌,并放入单独的控制区域,以避免与其他航材混放。对
于车间临时存放的情况,报废件的控制区域可仅为有明显标示的
货架或地点,但长期存放的区域应当为控制非授权人员不得接近
的隔离设施。
11.2 除消耗性报废的材料和零部件外(如保险丝、密封圈、电
阻等),确定为报废的航材应当建立报废航材台帐,规范记录报
废航材的有关标识信息。
11.3 对报废航材采取可以下几种方式的处理,但不论以何种方
式处理都应当清晰地记入报废航材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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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送修人;
(2)送交专门的废品处理机构处理(主要适用于对环境产
生污染的废旧航材);
(3)自行作永久性破坏。
注:经过永久性破坏后,报废航材可转给他人用于教学、工
艺加工等其他用途,但严禁将未作永久性破坏的报废航材直接转
交他人。
11.4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将航材作永久性破坏的必要
设备,如果使用其他单位的设备作永久性破坏,应当在质量部门
的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破坏。
11.5 当航空公司、维修单位代为他人进行报废航材处理时,上
述规定同样适用。
12. 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2.1 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是指未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
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于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
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总局批准
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
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注:即使有些航材确实来自其原始制造厂家,但只要没有规
定的合格证件,也同样视为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2.2 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
选择航材供应商和采购航材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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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2)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
他供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3)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文
件。
12.3 任何维修单位禁止向下述可疑的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
证明,包括:
(1)不能表明或证明拆自何处的使用过航空器部件;
(2)虽然能够表明或者证明拆自何处,但自拆下后和本单
位维修前经过非CCAR-145 部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并且本次维
修不能完全覆盖以往维修工作的部件;
(3)任何航空公司或者维修单位标注过为报废的航空器部
件。
12.4 当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
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民
航总局也鼓励任何个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总局报告可疑的非
经批准航材。上述报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也可以直
接向下述地址报告: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号邮编:100710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电话:010-64091423/1473/2423/2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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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4030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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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航材分销商的评估提供指导,以便与有关
机构或单位对航材分销商的评估能够获得民航总局的认可。
2.参考
本文件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咨询通告AC 00-56A 制
定。
3.基本要求
(1)航材分销商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其航材分销的
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其销售的航材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
有关规定
(2)航材分销商应当以手册的形式阐明和规范其管理,并
保证其手册在实际的航材分销活动中遵循手册的规定。
(3)对于地点在中国境外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获得本国
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格证书。
4.质量体系的要素
可接受的航材分销商的质量体系中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接收检验程序:确保获得的航材及其文件可以追朔到
经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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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训要求:确保构成质量体系的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
以保证质量体系有效实施。
(3)人员资格管理程序:明确授权进行质量鉴定的人员,
并确保其满足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培训。
(4)可疑航材的隔离程序:确保可疑航材不能由非授权人
员的接近。
(5)测量设备的控制:如需要此类设备时,应当为其提供
合适的保存、使用和计量控制。
(6)库存寿命控制:确保每一具有库存寿命的存储件满足
其质量和技术要求。
(7)技术资料管理:当需要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时,应当
确保其管理满足现行有效和使用时可接近的要求。
(8)检验印章控制:包括其发放、使用、补发、遗失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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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清查项目工作标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