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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维修记录规范
7.1 维修单位对在本单位实施的任何维修工作都应当保存维修记
录,维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如下信息或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送修人、合同号、生产指令号、维修
件信息(制造厂家、件号、序号等)、维修依据手册和文件、有
关日期等。
(2)本单位工作记录: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
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
保留工作、测试记录、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等。
注:无论维修工作结果如何,如放行、中途返回送修人、报
废等,本单位的工作都应当记录并保存。
(3)辅助支持文件:包括送修合同、送修航材的原始挂签、
送修人的书面确认或指令、更换器材的合格证件、外委维修记录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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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上述维修记录一般应当按照统一的识别索引(如生产指令
号)集中存放,如果分开保存,则应当确保便于对应识别和查找。
7.3 维修过程中器材更换记录应当注明更换上器材的件号、序号
/批次号、状态(新件、使用过件及串件等),并注明拆下器材的
件号、序号/批次号、后续处理方式(如报废、返回送修人、送
修等)。如更换上器材仅是某一合格证件包括航材的一部分,则
应当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证件,在具体维修记录中保存加盖本单位
真实性(True Copy)印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具体使用的航材。
7.4 如果维修单位根据上述维修记录单独生成维修报告方式向送
修人提供要求的维修信息,但维修报告应当根据实际的维修记录
生成,并与维修记录在内容上一致,并且所提供维修报告的复印
件应当同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8.航材检验
8.1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所有采购的航材应当经过检验合格后方
可入库存储或在维修中使用。
8.2 航材检验人员应当由经过培训熟悉航材管理知识、职责独立
于采购人员,并经质量部门资格评估获得授权的人员担任。
8.3 航材检验应当使用规范的工作单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项目
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确认航材的包装符合相应的规范,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检查航材与订货合同、发货单、合格证件及其他适用文
件在件号、序号、数量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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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实航材合格证件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4)核实航材的标识的可读性和符合性(如:是否被修改序
或遮掩、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
常的位置等);
(5)目视检查可见部位是否有不正常情况(如:表面被改动
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
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6)核实其库存寿命和/或时限寿命是否超期(如适用);
注: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可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
8.4 航材检验过程如发现任何不正常或可疑情况,应当立即隔离
存放并报质量部门加以确认。对于确认为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情
况,还应当按照本文件第12 段的要求及时上报和进行隔离控制。
8.5 航材检验的记录、订货合同、发货单、合格证件及其他适用
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致相应的航材被领用后二年。
9. 航材的库房管理
9.1 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所存储的航材建立相应的库房
管理制度,包括对航材进行准确定位标识,保证航材的存储满足
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建立航材领用和发放登记和控制制度。
9.2 航材定位标识应当以便于查找的书面或计算机系统方式进
行控制,保证实物的存放与书面或计算机控制系统一致,并不得
混放。
9.3 本文件第8.5 段要求保存的文件可以与航材实物一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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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单独存放,但单独存放时应当建立清晰的索引方式保证航材实
物与文件的对应性。
9.4 航材的存储条件和期限应当符合制造厂家相应手册或文件
(如: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的规定,为此应当以明确
的方式告知相应的库房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控制方式进行控
制,并考虑以下因素:
(1) 复合材料:通常情况,大部分复合材料(热固聚合体)
都有冷藏的库存寿命,因此必须按照制造厂家给定的温度范围冷
藏和限制非冷藏时间,并必须保持累计的非冷藏时间记录,以防
止超出其库存寿命。
(2) 防磨轴承:防磨轴承如不密封地长时间储存或不正确的
储存后,会造成恶化而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功用,在使用前应当经
过全面的检查和润滑。
(3) 涂料、漆、密封剂和粘合剂:如果因为老化或环境状况
可能造成性能恶化时,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测试。
(4) 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对于诸如泵、活门、作动筒、马
达、发电机和交流发电机等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长期存放会造成
恶化,受其影响将会在使用中过早出现故障,因此除非具有其它
的预防性程序,应当建立库存寿命的控制。
(5) 静电敏感部件:对于具有静电敏感标识的部件,如果在
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没有恰当的防静电保护措施,可能造成其性能
恶化或不正常,在使用前需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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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适当的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
9.5 库存航材的领用应当通过书面领用单或计算机系统控制的
方式规范地进行,并由库房管理人员向有关人员发放。发放时双
方应当核对航材的准确性和可用状况,并在发放后进行登记。
9.6 对于航材合格证件与实物一同发放的情况,如合格证件所包
含的航材分散或分批发放,可采取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证件,发放
加盖本单位真实性印章的复印件的方式进行。
9.7 对于送修人提供并交由维修单位保存的航材,上述要求也同
样适用,但应当明确标明,并有效控制不得用于该送修人之外的
维修。
10. 部件维修的串件控制
10.1 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如欲串用其他待修或可用部件中的
子部件或零件时(有些情况也可称为拼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
条件和限制:
(1)送修人书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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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清查项目工作标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