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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7 23: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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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单壳式或半单壳式机翼或控制面。
(iii) 机翼纵梁或弦构件。
(iv) 翼梁。
(v) 翼梁缘条。
(vi) 桁架式梁构件。
(vii) 薄板梁网。
(viii) 船壳或浮筒龙骨和颌线构件。
(ix) 用做覆盖机翼或尾翼表面的缘条材料,其波纹板压制构件。
(x) 机翼的主要肋条和压制构件。
(xi) 机翼或尾翼面的支柱。
(xii) 发动机架。
(xiii) 机身大梁。
(xiv) 侧桁架、水平桁架或舱壁的构件。
(xv) 主要座椅支柱和托架。
CCAR-43 26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xvi) 起落架支柱。
(xvii) 轮轴。
(xviii) 机轮。
(xix) 滑橇和滑橇支座。
(xx) 控制系统的部件,如控制杆、踏板、轴、托架或支架。
(xxi) 涉及更换材料的修理。
(xxii) 采用金属或胶合板压合蒙皮,修理受损区域,在任何方向上的长度超过6英寸。
(xxiii) 通过增加缝合,修理蒙皮板的某些部分。
(xxiv) 蒙皮板的拼接。
(xxv) 修理3个或3个以上相邻的机翼或控制面的肋条,或机翼前缘和这些相邻肋条之间的控制面。
(xxvi) 修理织物蒙皮,涉及的区域大于二个相邻肋条所要求的面积。
(xxvii) 更换在机翼、机身、水平尾翼和控制面等织物蒙皮部件上的织物。
(xxviii) 修理移动式或固定式燃油箱和润滑油箱,包括换底。
(2) 动力装置的重要修理:对发动机下列部件和类型的修理,即为动力装置的重要修理。
(i) 从安装有增压器的活塞发动机上,分离或拆卸曲轴箱或曲轴。
(ii) 从没有安装螺旋桨减速正齿轮传动装置的活塞发动机上,分离或拆卸曲轴箱或曲轴。
(iii) 利用焊接、电镀、金属喷涂或其他方法,对发动机结构部件进行特殊修理。
(3) 螺旋桨重要修理:螺旋桨下列类型的修理属于螺旋桨的重要修理。
(i) 修理或加强钢制桨叶。
(ii) 修理或加工钢制桨毂。
(iii) 切短叶片。
(iv) 木制螺旋桨的重新去尖。
(v) 更换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桨的外层。
(vi) 修理固定式螺距木螺旋桨毂里拉长的螺孔。
(vii) 木叶片的镶嵌工作。
(viii) 修理接合叶片。
(ix) 更换螺旋桨尖端的织物。
(x) 更换塑料蒙皮。
(xi) 修理螺旋桨调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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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xii) 大修可控螺距螺旋桨。
(xiii) 修理齿轮的深齿、切口、疤痕、裂痕,拉直铝制叶片。
(xix) 修理或更换叶片的内部构件。
(4) 设备的重要修理:对设备进行下列类型的修理,即为设备的重要修理。
(i) 仪表的校准和修理。
(ii) 无线电设备的校准。
(iii) 电气配件磁场线圈的重绕。
(iv) 完全拆解复合式液压动力阀。
(v) 修理压力型汽化器及压力型燃油泵、润滑油泵和液压泵。 CCAR-43 28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附件F: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CAAC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
(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和设备装置)
中国 北京 (100710)
东四西大街 155#
传真:86-10-64030987
制造厂家
型号
1. 航空器
序号
国籍和登记注册标志
2. 所有人/营运人
名称
地址
3.修理或改装项目
机体□ 动力装置□ 螺旋桨□ 设备装置□
类型
名称
制造厂家
型号
序号
修理
改装
4.符合性申明
机构名称和地址
机构类型
机构的证书编号

CAAC批准/授权的维修人员

CAAC批准的单位

制造厂家

制造厂家授权/批准的单位
兹证明上述第3栏中填写的项目及下面第6栏的工作概述所进行的修理和改装完全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的要求并正确属实。
日期:
承修单位授权负责人签字:
5.批准放行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规定,经下述人员检查,现对上述第3栏中的项目
放行□ 拒绝放行□

CAAC持续适航监察员

CAAC委任代表

CAAC批准的维修单位

其他
批准或拒绝放行日期:
授权责任人签字:
注意:任何对飞机重量和平衡使用限制的更改均须记录在有关的飞机记录中,所有的改装工作均应确保与有关适航要求的连续符合性。
批准: CCAR-43 29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6.完成维修工作的概述(如本页不够,需另加附页。要求对航空器所属国、注册号码、试验数据、承修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日期进行阐述。)
CCAR-43 30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附录G:维修管理指令样式
编号: 颁发日期:
标题:(本维修管理指令的主题)
正文:
维修管理指令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编写人:
批准人:
颁发部门
联系方式:
CCAR-43 31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关于《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部)的编制说明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业已经逐步进入从单一的公共航空运输发展为包括公务飞行、通用航空、航空体育运动和私用航空等多方面齐头并进的局面。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势的需要,民航总局针对民用航空器不同的运行种类,分别制定了CCAR-121部、CCAR-135部和CCAR-91部等运行和飞行规则,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基础上,改变了以往统一以运输航空公司运行批准的方式和程序应对所有航空运营人或航空器使用人。航空器的维修活动作为保障航空器正常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基础工作,对其管理也需要根据运行和飞行管理方式的改变进行相应的调整。
自1988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维修许可审定》(CCAR-145部)发布以来,虽经过多次修订,但一直以CCAR-145部对所有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活动进行管理。CCAR-145部适用的对象为包含一定组织机构的维修单位,难以适用机队规模小和涉及人员少的航空器运行的需要,因此需要一部不局限于CCAR-145部维修单位管理方式的管理法规,在保证维修标准和飞行安全的基础上,简化管理方式和程序,以适应我国航空业多方面共同发展的需要。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CCAR-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