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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7 23: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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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1) 在符合下述条件的情况下,为维修的目的临时从航空产品拆下并重新安装的时寿件可以不按照本段(2)的要求进行处置:
(i) 时寿件的寿命状况没有改变;
(ii) 拆下并安装于同一序号的航空产品上;
(iii) 在时寿件拆下期间,该航空产品不再累积使用时间。
(2) 除本段(1)的情况外,任何从航空产品上拆下时寿件的应当按下述方法之一进行控制,确保到寿的时寿件不会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
(i) 记录保存系统:即是用一个记录保存系统来控制,该系统记录时寿件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记录应与现行寿命状况一起更新。此系统可以包括电子、纸张或其他记录方式。
(ii) 挂签:即在时寿件上挂附标签或其他记录。标签或记录应包括时寿件的件号、序号和现行的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应建立一个新的标签或记录,或者在现有的标签或记录上更新现行寿命状况。
(iii) 非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非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部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不易被清除,且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iv) 永久性标记:即用易读的永久性标记在时寿件上标明其现行寿命状况。时寿件每次从航空产品上拆下后,其寿命状况应更新。但该标记应当符合制造商的标记说明文件,不得破坏时寿件的完整性。
(v) 隔离: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隔离,以防止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隔离时应当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 记录并保持该件件号、序号和现行寿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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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2) 确保该件与其他可用的相同时寿件分开储存 。
(vi) 破坏:即对到寿的时寿件进行破坏,以防止时寿件被安装到航空产品上。对时寿件进行破坏,该破坏应当使该件不可修复和重新使用,并明显地不适航。
(3) 时寿件的转移。当时寿件由于拆下、出售或其它情况需要转移时,除非该部件被破坏,否则该部件应当按本条控制方法的要求进行标注或附带挂签或记录。
第43.11条 实施维修和改装人员的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行实施航空器和部件的维修和改装外,任何对本规则适用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的人员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CCAR-91部、CCAR-135部要求的检查大纲进行的任何检查工作;
(3)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项目的航空器部件实施下述工作:
(1) 按照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持续适航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2)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技术文件进行的任何维修和改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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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c) 除CCAR-91部要求的检查工作以外,不具备按照CCAR-66部颁发的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在持照人员的监督下实施持照人员允许范围内的维修和改装工作,但持照人员必须对可能影响维修和改装质量的任何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且随时提供咨询。
(d) 除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另有规定外,当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不涉及复杂工序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参见附录D):
(1) 该航空器不涉及按照CCAR-91部商业非运输、私用大型航空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和CCAR-121部、CCAR-135部运行;
(2) 获得该机型驾驶员执照的培训大纲中包括相关项目的培训课程;
(3) 每一计划从事的工作项目都经过具备本条(a)所述资格人员的实际指导下的实际操作。
(e) 制造厂家除了可以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进行任何的因设计或者制造问题引起的索赔修理或者改装外,在满足下列条件下,还可以依据其型号批准证件或生产许可证件对其本身制造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实施翻修和改装:
(1) 该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得到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批准或认可;
(2) 翻修和改装工作在其型号批准证件或者生产许可证件限定的地点,并且在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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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第43.13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
经过维修或改装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在符合下列条件后可以批准恢复使用:
(a) 填写完成了第43.17条或第43.19条所要求的记录。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典型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项目参见本规则附录E),民航总局规定或者提供的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参见附录F)已经填写完成并经下述任一签署:
(1) 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的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2) 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3) 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放行栏目签署放行。
(c) 如果维修或改装影响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运行限制或飞行数据,应当按规定对飞行手册进行适当的修改。
第43.15条 维修和改装后批准恢复使用的人员资格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在其批准的维修范围内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批准航空器和部件恢复使用外,下述人员可以在航空器或者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a)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型号航空器,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恢复使用;
(b) 按照CCAR-66部获得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可以对相应的航空器部件,在实施了除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之外的维修和改装工作后批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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