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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7 23: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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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恢复使用;
(c)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可以对其本身实施的索赔修理对相应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按照其经批准的质量控制程序批准其恢复使用;除索赔修理之外的翻修和改装工作,可以由按照CCAR-66部获得相应执照的人员或者民航总局授权的监察人员批准其恢复使用;
(d) 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驾驶员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其所实施的勤务、保养和简单更换工作,在工作完成后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
当CCAR-121部和CCAR-135部对按照其运行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在维修和改装后的恢复使用有任何附加要求时,还应当遵守其相应规定。
第43.17条 维修和改装记录要求
除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应当按照CCAR-145部的要求对其实施的维修和改装工作进行记录外,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维修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a) 在维修和改装完成后,应当在其维修记录上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1) 所做的工作描述;
(2) 工作完成的日期;
(3) 维修执照持有人签署姓名及所持执照的编号,批准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恢复使用。
(4) 如维修工作是由无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执行,签署工作者姓名。
(b) 对于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工作,还应当由进行该项工作的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上进行记录。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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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改上述要求的维修记录的活动。
本条的维修记录要求不适用于本规则第43.19条要求的检查记录。
第43.19条 附加的检查的记录要求
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在完成CCAR-91部和CCAR-135部规定的检查工作后,无论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都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其中应当至少记载如下内容:
(a) 检查的种类和对检查范围的简要叙述;
(b) 检查的日期和航空器使用总时间;
(c) 检查人员的签名、执照号、执照种类;
(d)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是适航的,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该航空器已完成(____类型)检查并被确认为处于适航状态。”;
(e) 除渐进式检查以外,如果认为航空器不符合适用的规范、适航指令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数据,应当在印有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的表格上不批准航空器恢复使用。即:“兹证明在(_____类型)检查中,发现该航空器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的内容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拥有人(或经营人)提供。”;
(f) 对于渐进式检查,应用下述声明或者类似措词声明,“兹证明根据渐进式的检查计划,已经对(航空器或部件)进行了一次例行检查并对(注明部件)进行了仔细检查,现(批准或者不批准)其恢复使用。”如果不批准,在记载时应进一步指出“该航空器的缺陷和不适航的项目一览表已于(注明日期)向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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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如果按检查大纲进行检查,记录中应注明该检查大纲编号、所完成的该大纲的有关部分和一份说明所进行的检查是根据该检查大纲和相应的程序要求进行的声明。
如果发现该航空器不适航,或者不符合适用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适航指令,或者其他适航性所要求的批准的数据,检查人员应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一份经其签署的、标有日期的缺陷一览表。对于那些符合MEL规定的允许不工作的项目,检查人员应在有关的不工作的仪表上、驾驶舱内的操纵装置处挂上标有“不工作”字样的告示牌,此告示牌应当符合航空器适航审定的要求,并且这些项目应当添加到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该航空器缺陷一览表中。
除必要的合理更正外,任何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他人从事伪造、仿造或者更改上述要求的检查记录的活动。
第43.21条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
任何人在对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实施维修和改装过程中发现以下影响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和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的重大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应当在72小时之内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
(a)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的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燃蚀或严重腐蚀;
(b) 发动机系统、起落架系统和操纵系统的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c) 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或测试;
(d) 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或故障,
当认为是设计或者制造缺陷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还应当将上述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及时向有关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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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3条 维修管理指令
当维修或者改装过程中发现某种维修或维修管理活动存在不安全状况,并且此种不安全状况可能在其他同类维修或改装过程中存在或产生时,民航总局将以维修管理指令的形式(维修管理指令样件参见附录G)提出维修或者改装要求。
任何航空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包括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运营人,都必须遵守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对其有关的航空器进行维修或者改装。
对于没有按照维修管理指令的要求进行维修或者改装的航空器,任何人不得批准其恢复返回使用。
第43.25条 罚则
对于任何违反本规则对航空器或器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改装工作的情形,除按照CCAR-91部、CCAR-121部或者CCAR-135部的规定对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罚外,还将按照其情节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实施维修和改装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a) 对于按照CCAR-145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b) 对于涉及到违反CCAR-66部有关规定的持有执照的维修人员,按照CCAR-66部的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c) 对于上述(a)、(b)以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没有违法所得的,民航总局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43.27条 附则
本规则自2006年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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