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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27 23: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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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与发射线路的天线端相联;
(ii) 用带损失修正的传输线与应答机的天线终端相联;
(iii) 采用了幅射信号。
(2) 对任何等级的ATCRBS应答机及S模式应答机,应确证 3/A模式和C模式接收机灵敏度的误差不大于1dB。
(d) 射频(RF)峰值输出功率测试: CCAR-43 22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1) 采用上述 (c)(1)(i)、(ii)和(iii)规定的同样条件,确证应答机的RF输出功率保持在该级应答机规格的范围内。
(i) 对于1A和2A级ATCRBS应答机,应确证RF最小峰值输出功率至少为21.0 dbw (125瓦)。
(ii) 对于1B和2B级ATCRBS应答机,应确证RF最小峰值输出功率至少为18.5 dbw (70瓦)。
(iii) 对于1A、2A、3A和4级和采用了备选RF高峰值输出功率的1B、2B和3B级S模式应答机,应确证RF最小峰值输出功率至少为21.0 dbw (125瓦)。
(iv) 对于1B、2B和3B级S模式应答机,应确证RF最小峰值输出功率至少为18.5 dbw (70瓦)。
(v) 对于任何等级的ATCRBS应答机,或者任何等级的S模式应答机,应确证RF最大峰值输出功率不大于27.0dbw(500瓦)。
对S模式应答机,除要进行上述测试外,还应当进行(e)至(k)要求的测试。
(e) 模式多样性发射信道隔离测试:对于采用多样性运作的任何等级的S模式应答机,应确证选定天线发射的RF峰值输出功率比非选定天线发射的RF峰值输出功率至少多20 dB。
(f) S模式地址测试:使用其正确的地址和至少二个不正确的地址,讯问S模式应答机,并确证该应答机只应答其指定的地址。讯问的速率应为每秒50个讯问信号的标称速率。
(g) S模式格式测试:用应答机装备的上行格式(UF)讯问S模式应答机,并确证应答的格式正确。采用侦察格式UF=4和5。确证对UF=4的应答中报告的高度,与有效的ATCRBS模式C应答中报告的一样。确证对UF=5的应答中报告的标识,与有效的ATCRBS模式3/A应答中报告的一样。如果应答机有这样的装备,请采用通讯格式UF=20、21和24。
(h) S模式全呼叫讯问测试:采用S模式只全呼叫格式UF=11和ATCRBS/S模式全呼叫格式(1.6微秒P4脉冲),讯问S模式应答机,并确证在应答中(下行格式DF=11)报告的是正确的地址和能力。
(i) ATCRBS只全呼叫讯问测试:采用ATCRBS只全呼叫讯问格式(0.8微秒P4脉冲),讯问S模式应答机,并确证没有产生任何应答。
(j) 间歇振荡器测试:确证S模式应答机能产生正确的间歇振荡,约每秒一次。
(k) 记录:记录的内容、形式和处置应当遵守本规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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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附录D:CCAR-61部驾驶员执照可实施的简单维修工作项目
持有CCAR61部执照的飞行员可以对该其所拥有和使用的航空器实施以下不涉及复杂工序的维修项目:
(a) 更换起落架轮胎。
(b) 通过加注润滑油或气体,或加注二者,保养起落架的减震支柱。
(c) 保养起落架轮子的轴承,如清洁和加注润滑油。
(d) 更换保险丝或扁销键。
(e) 加注润滑油,不要求拆解,但可以拆卸非结构性部件,如面板、外壳和挡板。
(f) 更新液压储存器里的液压液。
(g) 更换座椅安全带。
(h) 更换位置灯和着陆灯的灯泡、反射面和透镜。
(i) 清洗或更换燃油和润滑油滤网或过滤器部件。
(j) 更换和保养电池。
(k) 拆除、检查和更换磁性金属屑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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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附录E:典型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项目
本规则规定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典型项目如下:
(a) 重要改装:
(1) 机身重要改装:不在局方批准的航空器规范内的,对机身的下列部件和类型的改装,即为机身的重要改装:
(i) 机翼;
(ii) 尾翼表面;
(iii) 机身;
(iv) 发动机机架;
(v) 控制系统;
(vi) 起落架;
(vii) 船体或浮筒;
(viii) 机身的构件,包括翼梁、肋条、接头、减震器、拉杆、整流罩和平衡块;
(ix) 部件的液压和电作动系统;
(x) 旋翼叶片;
(xi) 改变空机重量或重心,造成航空器审定最大重量或重心极限的增加;
(xii) 改变燃油、润滑油、冷却、加热、座舱压力、电气、液压、除冰或排气等系统的基本设计;
(xiii) 对机翼、固定的或可移动的控制面的更改,该更改可影响颤振和振动特性。
(2) 动力装置重要改装:不在局方批准的发动机规范内的,对动力装置的下列改装,即为动力装置的重要改装:
(i) 把航空器的发动机从一种经批准的型号改为另一种型号,涉及到压缩比、螺旋桨减速齿轮、叶轮齿轮比,或更换重要的发动机部件并需要重新在发动机上作大量的工作和检测。
(ii) 采用非原生产厂家的零件或局方未批准的零件,替换航空器发动机结构部件。
(iii) 安装未批准使用在该发动机上的附件。
(iv) 拆除航空器或发动机规范上列为必要设备的部件。
(v) 安装其他未经批准的结构部件。
(vi) 为采用发动机规范未列出的某种规格的燃油而更改部件。
(3) 螺旋桨重要改装:不在局方批准的螺旋桨规范内的,对螺旋桨的下列改装,即为螺旋桨的重要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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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 159 号)
(i) 叶片的设计更改。
(ii) 桨毂的设计更改。
(iii) 调节或控制的设计更改。
(iv) 安装螺旋桨调速或顺桨系统。
(v) 安装螺旋桨除冰系统。
(vi) 安装该螺旋桨未获批准安装的部件。
(3) 设备重要改装:不按设备制造厂商的建议,也不是根据适航指令,对设备基本设计做出的更改,即为设备的重要改装。此外,对根据型号合格证或技术标准规定批准的无线电通讯和导航设备的更改,如果会影响频率的稳定性、噪声水平、灵敏度、选择性、失真度、寄生幅射、AVC特性,或对环境测试条件的适应性。这类更改及其他会影响设备工作性能的更改,也属于重要改装。
(b) 重要修理:
(1) 机身的重要修理:对机身下列部件的主要结构部件或其更换件进行的加强、加固、拼接和制造,即为机身的重要修理。而通过铆接或焊接来对其主要结构件进行的更换也属于机身的重要修理。
(i) 箱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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