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
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
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
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
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
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
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
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
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
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
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
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
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
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
第五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
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
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
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
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
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
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
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
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
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
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
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
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
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
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
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
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
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
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
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
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
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
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
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
组织调查。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
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
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
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
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
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第九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
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应当包括
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
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
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十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调查部门
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
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和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
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调查组组长。
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
工作作出决定。重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
查员担任。一般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调查组组长由主任调查员
或者调查员担任。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
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
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保安、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
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
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
调查员或者调查员担任专业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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