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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19 14:3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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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航性资料
1.1 凡为航空公司飞机实施航线维修工作的维修单位应至少具有下列适航性资料:
1.1.1 国家规章、标准:
a)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b) 咨询通告;
c) 维修行业标准;
d) 其它双方商定的。
1.1.2 经民航局批准/认可的航空器制造厂家技术资料:
a) 飞机维护手册(AMM);
b) 故障隔离手册(FIM);
c) 件号手册(IPC);
d) 线路图手册(WDM)。
1.1.3 经民航局批准的航空公司技术手册: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形缺损清单(CDL)。
1.1.4 航空公司管理手册、技术文件:
a) 航空公司《外站维修管理手册》;
b) 航空公司《维修标准作业手册》(视情);
c) 外站工卡检查规范;
d) 厂家技术资料航空公司修订;
e) 与所从事航线维修工作内容相关的航线工作单。
1.1.5 国外/地区承担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和放行的维修单位,除具有本国/地区适航当局颁发的相关适航文件外,还应具有中国民航相关规章,以保证对航空公司飞机的航线维修符合中国适航当局的要求。
2 适航性资料的发放
2.1 航空公司按照与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签订的地面维护协议内容和要求,为其提供相关的适航性资料。
2.2 航空公司所提供之适航性资料的所有权属航空公司。任何未经航空公司认可、批准的适航性资料不得在航空公司飞机上使用。
2.3 航空公司为委托航线维修单位配备适航性资料的形式有:纸质、光盘以及网络。航空公司的适航性资料网站网址为http://data.air.cc,航空公司为各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提供账户。
2.4 航空公司机务部工程分部资料编译处和生产计划分部MCC负责为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提供相关的适航性资料,并及时对其更新。对于以网站形式提供给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的资料视为现行有效;对于以光盘形式或纸制配备的适航性资料,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性核查,确保公司配备外站资料的及时性与有效性。
3 适航性资料的控制
3.1 航空公司各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接收资料后,应清点、核对,确定无误在资料回执单上签字反馈。
3.2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应对航空公司提供的新的适航性资料或插页予以及时更新,对更换下的手册(含光盘)或插页应及时销毁。
3.3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航空公司为外站现场配备的适航性资料,确保所有适航性资料的完整,任何有效文件和资料应与其它参考或作废的文件和资料分开存放。
3.4 以网站形式提供给委托航线维修单位的资料视为现行有效。以光盘或纸质形式配备的适航性资料,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性核查,发现失效版本应及时反馈航空公司,并予以更新。
3.5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不得随意将航空公司配备的适航性资料丢弃、浪费或改变用途,不得将航空公司配备的适航性资料随意用于非航空公司飞机。
3.6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应为航空公司适航性资料的保存和使用提供必要条件,能够防尘、水、火、丢失等不安全因素,维修人员容易取用并与参考资料或其他营运人的资料隔离,包括但不限于为使用航空公司所提供的网站或光盘所需要的软硬件设施。
4 航空公司航线工作单的管理
4.1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根据航空公司航班的密度和工作单卡的使用情况,至少提前15天向航空公司MCC书面提出需配备工作单的申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需提前)。
4.2 及时更换和销毁过期失效航线工作单。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外站维修管理手册 资料和技术文件的配备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