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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19 14: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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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定
1.1 对与航空公司建立协议关系的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地面服务(飞机勤务部分或除防冰)单位,航空公司机务部通过不定期监督和不超过2年周期的定期审核,确认委托单位所建立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持续有效地保证其对航空公司飞机的勤务保障和/或航线维修工作,符合协议条款并满足航空公司航线维修和地面服务(飞机勤务)要求。
1.2 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单位、地面服务(飞机勤务部分或除防冰)有义务组织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配合航空公司质量监督和审核,对质量审核或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纠正措施报告航空公司,并组织完成纠正措施。
2 对航空公司委托维修单位的监督
2.1 对委托单位的质量监督,由航空公司派驻分支维修机构、驻外机务代表或签订航线维修协议人员组织对委托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
2.2 质量监督内容:
a) 航空公司航线维修、飞机勤务政策或程序的现场执行落实情况;
b) 航空公司技术资料、工具设备回执制度执行状况的评估;
c) 每季度按航空公司技术资料最新目录进行确认的反馈情况;
d) 维修协议执行状况评估;
e) 航空公司对外站航线维修质量的反映。
2.3 针对委托航线维修单位质量监督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应下发书面整改问题通知单,并报质量分部备案。
2.4 质量分部负责跟踪委托单位,对发现问题整改措施的纠正落实情况。
3 对航空公司委托单位的质量评估审核
3.1 对委托单位质量审核,航空公司机务部质量分部采用现场审核或通过评估其它单位安全审计报告(含委托维修单位内部质量审核报告)两种方式进行。
3.2 质量审核频度
对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质量审核通常情况下每2年1次,对于在评估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外站,应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增加评估频度,或建议机务部调整或取消其代理资格。
3.3 对委托维修单位的质量审核程序
3.3.1 通常情况下,每年机务部质量分部审核员通过参与公司航空安全部门组织的外站运行安全审计方式,对委托维修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3.3.2 对机务部质量分部审核员不能直接参与的外站运行审计,质量分部通过评估公司其他部门审核员对委托维修单位的运行审计报告或委托维修单位内部质量审核报告方式完成。
3.3.3 参与公司航空安全部门组织的外站运行安全审计的程序,参见《航空安全管理手册》“外站代理人运行安全审核”,在对某一航线维修单位现场审核前,审核员负责准备审核项目单,在“外站维修质量审核检查单”的基础上,根据该外站实际情况和上一次审核结果适当增减审核内容。
3.3.4 对于2年内不能进行现场审核的委托维修单位,采用文件评估方式:
a) 在公司有对其进行运行安全审计时,则由质量分部负责评估公司其他部门对其安全审计报告;
b) 公司没有进行安全审计的委托维修单位,由MCC通过续签航线维修协议时,索取委托维修单位内部质量审核报告后交给质量分部;或质量分部直接向委托维修单位发质量评估问卷并索取其内部质量审核报告。质量分部负责对其进行评估;
c) 质量分部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采取现场审核。
3.3.5 质量分部负责对委托维修单位相关评估资料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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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外站维修管理手册 委托维修单位的定期审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