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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1-19 14: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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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航考察
航空公司机务部通过对新开/新增航线站点的机务考察与审核,确认新开/新增站点的勤务、除防冰和维修单位具备航空公司飞机的机务保障能力,委托维修单位有义务配合航空公司机务考察组对新开/新增航线站点的考察与审核工作,并向考察组提供下述文件、证件、设备与器材清单:
a) 现行有效维修许可证、维修能力清单、维修单位工作手册;
b) 航线维修常用工具设备清单;
c) 航线维修必需的消耗性器材的说明;
d) 人员培训与授权状况说明;
e) 本单位现行有效的适航性资料清单;
f) 机场勤务保障设备清单(如承担相应勤务工作);
g) 机场勤务保障车辆清单(如承担相应勤务工作);
h) 机场应急救援设备清单(机务保障方面的设备);
i) 其它需说明的情况等。
2 外站委托航线维修协议
2.1 对航空公司地面机务维修协议的管理要求
a) 地面机务维修协议是航空公司委托航线维修工作的基本依据。
b) 地面机务维修协议只有加盖航空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c) 航空公司委托维修单位应在其航线维修现场保存一份与航空公司签署的现行有效的机务维修协议复印件。
2.2 委托维修单位履行航空公司地面机务维修协议的责任
a) 严格按照地面机务维修协议所委托的工作内容以及航空公司提供的《外站维修管理手册》和技术类手册的工作要求、标准完成委托工作项目。
b) 有责任对发现或发生的任何不正常情况和差错,立即按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通知航空公司机务部MCC。
c) 有责任配合航空公司机务部质量监督和质量审核工作,并及时落实质量监督和质量审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
d) 对所进行的委托工作满足协议和本手册的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e) 有责任管理并持续保持航空公司所授权人员的资格与能力。
f) 有责任在机构、标准、设备、器材、人员等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通知航空公司机务部MCC,并对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损失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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