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 理 程 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编 号: AP-83-TM-2011-02
下发日期: 2011年5月10日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以下简称SMS)审核工作,依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对空管运行单位SMS建设、实施工作的审核。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三
条 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审核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各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审核工作,地区管理局可委托监管局具体实施SMS审核工作。
第四
条 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实施SMS审核前应当成立SMS审核组。SMS审核组由一名组长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至少包括两名航空监察员,可以邀请其他单位专家参与审核。审核组长应当由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的领导担任。审核组成员应当接受SMS相关培训。
第五
条 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审核结果为合格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针对审核中的不符合项制定、落实整改计划,接受地区管理局监督检查;
审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SMS进行改进和完善,并向地区管理局提出重新审核的申请。
第六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SMS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七
条 空管SMS审核工作分为审核申请、现场审核、审核整改三个阶段。
第一节 审核申请
第八
条 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要求和本单位SMS建设情况,原则上提前两个月向当地监管局提交SMS审核申请,并保证提交的文件、资料都是现行有效的。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当包括:
1、 SMS
建设总体概述、成果和存在的问题;
2、 SMS
手册及文件符合性声明(对照附录1《民航空管SMS审核检查表》详细标注检查表中各检查项对应本单位文件手册中的章节或条款);
3、 SMS
实施规划等。
第九
条 监管局负责对空管运行单位提交的SMS审核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监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地区管理局。
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若接受空管运行单位的SMS审核申请,应当在收到监管局报告后成立审核组、制定现场审核计划,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核计划和相关要求。
SMS现场审核计划一般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检查的日程安排、协调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SMS审核组应当在现场审核前对SMS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研究、讨论。
第二节 现场审核
第十二条
在现场审核阶段,首先召开SMS审核启动会,双方就被审核单位准备情况、审核工作日程安排等事宜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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