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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4: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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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是确定飞行事故征候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并由中国法人经营,从事境内外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也适用于境外注册并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直升机(在本标准中称为航空器);  本标准3.1、4.28、4.29、4.35条款适用于在航路和航线上飞行并由民航提供管制指挥服务的军用航空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首次获得航空器适航证之前的任何飞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飞行事故征候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操作使用有关,影响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2.2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serious flight incident 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 2.3训练飞行事故征候  training flight incident 培养飞行学生的院校或被局方批准的训练机构,使用最大起飞重量5700kg以下(含)的航空器和3125kg以下(含)的直升机,从事训练飞行时发生的飞行事故征候。 2.4飞行实施过程  flight implementing phase 航空器为准备起飞而借助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结束停止移动为止的过程。 2.5航空器受损  aircraft damage 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已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的航空器损坏。 2.6人员重伤  serious inj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自受伤之日起7天内需入院治疗超过48小时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脚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引起严重出血、神经、肌肉或腱等损坏的裂伤; --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有二度或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百分之五以上的烧伤; --经证实暴露于传染物质或受到有害辐射。 2.7航空器损坏  aircraft serious damage 训练飞行事故征候中航空器机体、发动机及其附件损坏程度未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且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的10%(含)。  3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严重飞行事故征候。 3.1在飞行中,为避免相撞,必须做出规避动作或本应做出规避动作的危险接近事件,或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横向间隔、垂直间隔同时小于下列距离的危险接近。 3.1.1航路(航线)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3000m; ----横向间隔小于3000m; ----垂直间隔:飞行高度在8400m(含)以上时小于200m,飞行高度在8400m以下时小于100m。 3.1.2进近飞行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2000m; ----横向间隔小于1000m; ----垂直间隔小于100m。 3.1.3着陆、起飞阶段: ----纵向间隔小于500m; ----横向间隔小于200m; ----垂直间隔小于50m。 3.2几乎发生的可控飞行撞地或飞行中挂、碰障碍物。                    3.3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起飞或中断起飞。                           3.4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与障碍物间隔微小的起飞、中断起飞或在决断高/决断高度、最低下降高度以下复飞。 3.5在被关闭或占用的跑道上落地或相对高度200m(600英尺)以下试图落地;落错机场、跑道。 3.6飞机在起飞滑跑速度V1前20海里(37公里)至上升高度300m(1000英尺)过程中发动机停车;在上升、平飞、下降过程中,三发(含)以上飞机多于一台发动机停车。 3.7飞行实施过程中,客舱和货舱起火冒烟或发动机起火,即使这些火灾被灭火剂扑灭。 3.8需要机组人员紧急使用氧气或在6000m(197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时,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氧气面罩放出并紧急下降。 3.9未被列为事故的航空器结构破坏或发动机解体。 3.10具有三套(含)以上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失效;具有两套(含)以下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仅靠备用和应急系统飞行。 3.11飞行中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在岗位上失去操作能力。 3.12燃油储量不足,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 3.13飞机场外迫降。 3.14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 3.15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导致航空器受损。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3.16飞行中进入急盘旋、飘摆。 3.17飞行中,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完全失效及发生非计划安定面配平。 3.18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积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 3.19飞行中进入积雨云、浓积云,遇颠簸或其它原因造成飞机姿态剧烈改变,导致人员重伤或航空器受损。 3.20飞行中误入火山灰漂浮区。 3.21空中发动机飞脱或反推打开。 3.22高度300m以下遇严重风切变,造成飞机触地或飞机受损、人员重伤。 3.23飞行中,飞行指引与导航必不可少的某一冗余系统中一个以上的系统出现故障。 3.24直升机未松开驾驶杆固定销或未拔出操纵系统固定插销起飞。 3.25类似上述各项条款的其它严重不安全事件。  4 飞行事故征候 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符合以下所列条款的,应判定为飞行事故征候。 4.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超过该机型手册规定的标准起飞,未达到预定的起飞性能。 4.2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液压油起飞。 4.3发动机滑油油量、液压油油量低于机型规定的最少数量起飞。 4.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超过该次起飞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份油量起飞。 4.5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装载、固定,导致飞机重心改变,造成操纵困难或舱壁、设备受损不能放行。 4.6装载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陆: 4.6.1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 4.6.2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 4.6.3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陆(紧急情况除外)重量。 4.7货物、邮件、行李重量统计错误,造成飞机舱单与实际载量不符,影响正常飞行操作。 4.8隐载起飞。 4.9重心位置超过包线起飞、着陆。 4.10低于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EL)、外形缺件清单(CDL)及偏离放行指南(DDG)规定的标准起飞。 4.11未按规定执行适航指令,航空器起飞。 4.12误收、夹带危险品或以非危险品品名收运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起飞。 4.13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 4.14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 4.15滑行过程中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与障碍物相撞,造成航空器受损(仅轮胎损坏除外)。 4.16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或航空器部件脱落造成航空器受损。 4.17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静压孔塞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 4.18飞机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的位置继续起飞。 4.19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示仪)航空器起飞。 4.20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触地,不超过航空器受损的标准,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橇)触地除外。 4.21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 4.22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轮胎爆破或脱层,造成航空器其它部件受损或影响飞行操作性能。 4.23飞行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 4.24飞行高度在1m-100m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 4.25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导致航空器机体或机载设备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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