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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作为高一级难度的抽题数;定义的题量数目减去该数,即为
低一级难度试题的抽题数。
实例11.11.2 部分:
ME 专业应考的试题等级为“3”的题目数量为4*60%= 3 道,2
级试题的数量 4-3= 1 道;
AV 专业考等级1 试题1 道。
5.2 口试考试说明
针对各专业的不同,5.2.3 规定了考试范围及题目数量。其中M6、
M9、M10、M11、M12、M13、M14、M15 是指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模块
内容。题目的等级应当满足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试题等级要求。
5.2.1 口试考试方法
考生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口试题库中抽取5 道口试题
作为考题。
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三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口试考试
执考委任代表执行。
考生的考试成绩为三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试分数
100 分为满分,70 分(含)以上为合格。
5.2.2 口试考试组卷和出题规则
专业 内容 ME-TA ME-PA ME-TH ME-PH AV
M9 M9 1 1 1 1 1
M10 M10 1 1 1 1 1
M11(ME) M11.3/ M11.7/ M11.10/ M11.11/
M11.12/ M11.13/ M11.15 2 -- -- -- --
M11(AV) M11.4/ M11.5/ M11.6/ M11.7/
M11.8 -- - -- -- 3
M12 M12.2/ /M12.3/ M12.4/ M12.8/
M12.10/M12.11/M12.12/M12.14 -- -- 2 2 --
M13 M13.5/13.7/M13.8/M13.9/
M13.10/ M13.12 -- 2 -- -- --
M14 M14 1 -- 1 -- --
M15 M15 -- 1 -- 1 --
抽取的试题等级按照笔试考试大纲中规定的等级抽取。如大纲
中规定的等级为3,抽题时应当抽取3 级题。
抽题数量按照上表,在各模块内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试题,且
同一章节的题目不得重复抽取。
5.3 基本技能考试说明
5.3.1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附件二)使用说明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专业分为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
两个专业。
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基本技能考试内容,根
据专业类别不同满足下表:
申请执照类别 专业 考试内容
维修执照 ME-TA
ME-PA
ME-TH
ME-PH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ME
维修执照 AV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AV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共有16 个项目(每个项目包括若干个子项目),
有些项目的实作可以结合到其他项目中进行,如“常用工具和量具的
使用”、“常用电子电气测试设备的使用”等。
各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授权考试机构应当制定满足本大纲
要求的基本技能考试题目并得到民航总局批准。
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考试等级说明
1 级:
(1) 了解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相应的维修资料。
2 级:
(1) 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查找到并应用相应的维修资料;
(3) 比较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 级:
(1) 熟练掌握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
(2) 能独立进行维修工作和检查,能够分析各种信息和测量数据,
必要时采用正确的修正措施;
(3) 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维修质量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5.3.2 基本技能考试方法
基本技能考试由民航总局委任的两名基本技能执考委任代表执
行。
考生的基本技能考试成绩为两名执考委任代表给出的平均分,考
试分数100 分为满分,70 分(含)以上为合格。
每组执考委任代表(2 人)最多能同时执考6 人,但考试地点需
在同一考试室或区域内。
基本技能考试应考查考生掌握所考项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两个
方面,基本知识考查采用问答方式,技能考查采用实作评估方式。
基本知识问题的分数应占基本技能考试的20%,实际操作技能为
80%。
考试题目必须是综合性的。考试时间为2-4 小时。
各授权考试机构须建立航空机械专业ME 和航空电子专业AV 的实
作试题库,试题库的内容必须覆盖本通告基本技能考试大纲的内容。
根据考生考试的专业,采用随机抽题的方法确定考试题目。
对于非147 培训机构培训的考生,基本技能考试不及格者,三个
月后才能申请补考。
5.3.3 基本技能考试评估标准
基本知识(满分20 分)由执考委任代表根据考生实际考试题目
提问,问题可以包括基本原理、操作标准、所需工具/设备、维护技
术资料、安全注意事项、操作过程(步骤)描述等。
实际操作技能打分标准如下(满分80 分):
(1) 维修资料、工卡的正确使用 10%
(2) 工具/设备的正确选择和使用 10%
(3) 施工完成的质量和熟练程度(包括工序) 60%
(4) 施工完成后的自检(检查或检测)情况 10%
(5) 安全操作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如适用)和完成工作后现场
清理等 10%。
当考生出现下列任何一项时,考试委任代表有权终止考试,该考
生基本技能考试视为不合格:
(1) 考生缺乏必要的操作基本知识或不清楚操纵过程中的安全
防护;
(2) 考生的操作不正确或遗漏某项操作步骤可能对安全造成影
响或存在安全隐患;
(3) 考生在操作过程中,违反维修操作程序或操作步骤,可能造
成严重质量隐患;
(4) 执考委任代表认为必须终止考试的其他原因。
5.3.4 基本技能考试成绩签署和存档
基本技能考试执考委任代表在执考时应认真填写本通告附件三
《基本技能考试评估单》。评估单由授权考试机构存档备查(至少保
存2 年)。
授权考试机构应向通过基本技能考试的考生颁发由两名执考委
任代表签署的考试成绩通知单。考试成绩通知单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5.4 新增专业/类别考试
5.4.1 新增专业考试可以免考M3,M8,M9,M10 四个模块内容的笔试。
同时,对于已持有航空机械专业(ME)执照的人员欲新增航空电子专
业(AV)者还可以免考M6 模块内容的笔试;对于已持有航空电子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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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