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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照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对飞行安全重大事件负
有直接责任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取消其现行有效的注册
并在两年内不予注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现行有效
的注册并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六条 持照人因工作变动引发执照专业类别变更
或者增加的,应当参加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的新岗位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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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专业的执照有关考试和考核。按照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
的规定申请电信人员执照中的新专业类别。民航总局做出准
予许可的决定后,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签注页增加或者
变更专业类别签注。
第十七条 持照人在获得注册的地区以外从事相应的
工作,应当到从事相应工作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重新
注册;未经重新注册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注册
条件适用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信人员执照仅供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
失执照者应当向其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书面申
请,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审核,经民航总局
批准后补发。
第四章 执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电信人员执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民航总局
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不定
期地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电信人员执照考试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
并可以由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员(以下简称执照检查
员)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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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检查员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本局及所辖的空管中
心(站)范围内推荐,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考核后,由民航总
局聘用,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执照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专业的电信人员执照;
(二)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五年(含)以上;
(三)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四)熟悉和掌握各项涉及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
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执照检查员按照民航地区空管局的安
排,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对申请人和持照人的执照考试;
(二)承担电信人员执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应
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执照检查员培
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从事执照管理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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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颁发执照
的;
(二)对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颁发执照或
者不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颁发执照决定的;
(三)在办理执照和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二十五条 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电信人员执照的,应当撤销其执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同时,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
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300 元
(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则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和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执照、执照未经注册、应当重新注
册而未重新注册、超过注册有效期,或者未按其执照载明的
专业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的,民航总局空管局或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
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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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 元(含)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持照人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
对危及飞行安全的重大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由民航总局委
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
局对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000 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1986
年6 月30 日发布、1997 年1 月6 日民航总局令第60 号修订
的《民航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在本规则施行之日前依据《民航航空电信
人员执照的暂行规定》已经获取的执照继续有效。自本规则
施行之日起12 个月内,执照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
地区空管局申请换发执照。逾期未申请换发执照的,不得继
续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逾期申请换发执照的,由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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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进行执照考试,并为合格人员
换发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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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所对应的岗位
一、地空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甚高频通信系统、
高频通信系统、地空数据链系统、空管语音交换系统(即内
话系统)。
二、平面通信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转报系统、
分组交换系统、帧中继系统、数据网、卫星通信系统、程控
交换机、集群系统、信息网络。
三、导航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
仪表着陆系统(含信标机)、归航机。
四、雷达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一次雷达、二次雷达。
五、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自动化处
理系统及终端设备。
六、附属设备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包括:记录仪、缆线、
微波设备、电源、油机、UPS、仪器仪表等为通信导航监视
提供保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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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
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业务技能
一、航空电信人员应具有的理论知识: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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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