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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0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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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1月1日
1
(第二版)
适航委员会第5次会议(1962年)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和尺寸。
1963年11月12日
1964年4月1日
1964年8月1日
2
航行委员会研究(1967年)
为“航空器”一词重下定义,因而所有气垫型运载工具,如气垫船和地面效应运载机械不应归类为航空器。
1967年11月8日
1968年3月8日
1968年7月8日
3
(第三版)
理事会研究(1969年)
修订采纳了“共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和“国际经营机构”等词句的定义及可使公约第77条设想的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登记的有关规定。
1969年1月23日
1969年5月23日
1969年9月18日
4
(第四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1980年)及航空器噪音委员会会议(1979年)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修改“直升机”的定义。
1981年3月30日
1981年7月30日
1981年11月26日
5
(第五版)
航行委员会研究
航空器登记证的译文
2003年2月1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27/11/03 (vi)
国际标准
1. 定义
在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的标准中所用的下列名词具有下述的意义:
定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航空器 可以在大气中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参见表1“航空器分类”)。
飞船 由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气球 没有动力驱动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共用标志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分配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的标志,用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不以国家形式进行登记。
注:属于某国际经营机构的所有航空器,凡不按国籍进行登记者都用一样的共用标志。
共用标志登记当局 保持非国籍登记册或视情保持该登记册一部分、以对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进行登记的当局。
耐火材料 一种能够和钢一样或比钢更能抗热的材料,(当两者的尺寸都适合于特定用途时)。
滑翔机 一种非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固定不动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获得。
自转旋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自由转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任何在飞行中主要从空气动力获得升力的航空器。
直升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一个或多个在基本垂直的轴上受动力驱动的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国际经营机构 公约第77条所设想的那种机构。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任何主要由于浮力而支持在空中的航空器。
扑翼机 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主要由被赋予一种拍动动作的翼面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旋翼机 一种动力驱动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的支撑力由一个或多个旋翼上的空气反作用获得。
登记国 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2. 所用的国籍标志、共用标志
和登记标志
2.1 国籍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须由一组字组成。
2.2 国籍或共用标志须在登记标志的前面。当登记标志的头一个字是字母时,它的前面须加一短划。
2.3 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2.4 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
注: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给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2.5 登记标志必须是字母、数字或是两者的组合,并且须由登记国或共用标志登记当局指定。 附件 7 1 27/11/03
附件 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国际标准
2.6 当采用几个字母作为登记标志时,不得采用可能与国际信号代码第二部分所用的五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不得采用可能与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相混的组合,以及可能与遇险求救信号SOS,或其他类似信号如XXX、PAN、TTT等紧急信号相混的组合。
注:关于这些代码,请参见现行的《国际电信条例》。
3.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位置
3.1 总则
国籍标志或共用标志和登记标志必须涂在航空器上或用任何其他能保证同等耐久的方法附在航空器上。标志须保持清洁和随时可见。
3.2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3.2.1 飞船 飞船上的标志须在船身上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船身上,须在船身两侧沿纵向配置,并且,在顶部对称线上也要有。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须在水平和垂直安定面上;在水平安定面上的标志须在水平安定面的右上部和水平安定面的左下部,字母和数字的顶部须朝前方;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标志则须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两侧,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
3.2.2 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直径两端各涂一个,靠近最大水平圆周处。
3.2.3 非球形气球(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两侧。靠近气球的最大截面处,紧靠绳索带或吊篮索固定点的上面。
3.2.4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两侧标志须从两侧和地面看得见。
3.2.5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标志须在识别牌上(见第8节)。
3.3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3.3.1 机翼 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出现在机翼下表面上。如标志未延伸占据整个机翼下表面,在必须将其放在机翼下表面左半部。并须尽可能使标志距机翼前后缘一样远。字母和数字的上端须朝前。
3.3.2 机身(或与之相当的结构)和垂直尾翼 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上,标志须在机身(或相当的结构)的两侧介于机翼与尾翼之间,或在垂直安定面上半部。如仅有一个垂直尾翼,则标志须涂于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须将标志涂在外垂直尾翼的外侧。
3.3.3 特殊情况 如果重于空气的航空器没有相当于3.3.1和3.3.2所述的部件,则标志须在能易识别此航空器的地方。
4. 国籍标志、共用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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