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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2 20: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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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于大多数飞行,驾驶员对驾驶舱仪表的正常扫视就足以完成高度表交叉检查。
(10) 应至少把在II级导航区域进入点附近的初次高度表交叉检查记录下来(如离开海岸线时)。应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以备在意外情况下使用。
注:可以使用自动高度表相比,代替机组交叉检查。
(11) 通常情况下,使用侧高系统控制航空器高度,选择往应答机中输入信号向ATC传送高度报告信息。
(12) 如果航空器驾驶员得到空中交通管制员关于指定高度的偏差(AAD)超过90米(300英尺)的通知,航空器驾驶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快返回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7.2 除非空中交通管制员另有要求,航空器驾驶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载防撞系统生产虚警:
(a) 在改变高度爬升或者下降时,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500至1000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1500英尺/每分钟;或者
(b) 在爬升或下降至管制许可高度前的最后300米垂直范围内,爬升或下降率保持在500至1000英尺/每分钟,且不得大于1500英尺/每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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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c) 当航空器爬升或下降率小于500英尺/每分钟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报告管制员,以便管制员合理推测航空器抵达管制许可高度的时间。
(d) 航空器运行时,飞行签派员应当利用地空数据通信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持续监控在RVSM空域运行的航空器状态,包括:飞行位置、飞行高度、下一位置的时间、燃油、航路时间、MEL/CDL和其他影响运行的因素等。
7.3 在RVSM空域运行的应急处置程序。航空器驾驶员应通知ATC出现的影响保持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能力的应急情况(如设备失效、天气条件),并与管制员协调行动计划。
(a) 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和管制员的紧急程序,当航空器处于以下情况之一时,驾驶员应当及时通知管制员:
(b) 由于设备失效,不再符合RVSM运行要求;
(c) 失去高度测量系统的冗余;
(d) 当航空器驾驶员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在RVSM空域飞行过程中,遇有影响保持高度能力的颠簸发生偏离ATC指定的高度层90米(300英尺)或以上情况时,必须通知管制员。飞行结束后,应当向本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告偏差发生的具体情况。
7.4 飞行后。对于填写维修记录本中有关高度保持系统失效的情况,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提供足够的详细情况,以使维修人员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和修复系统。航空器驾驶员还应当详细描述实际出现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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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采取的隔离、排除故障的措施。如适用,应说明下列问题:
(a) 主用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的读数。
(b) 高度选择器的设定。
(c) 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设定。
(d) 用于控制航空器的自动驾驶仪和当选择备用系统时出现的差异。
(e) 如果选择了备用静压孔,高度表的读数差异。
(f) 进行失效分析程序时对大气数据计算机选择器的使用。
(g) 选择用来向ATC提供高度信息的应答机,人工选择备用应答机或高度数据源时出现的差异。
(h) 允许具备侧向偏置能力且使用GPS导航的航空器向右平行偏置1海里或者2海里。在洋区、未实施雷达管制区域内的航路上,驾驶员可以在不向空中交通管制报告的情况下实施策略横向偏置程序。是否实施侧向偏置由航空公司政策和机组决定,不需要向管制员进行报告。
(i) 除非得到管制员的批准,航空器不得在航线和雷达管制空域内实施横向偏置程序。当航空器遇上尾流或受到航空器机载防撞系统(ACAS)等系统警告干扰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通知管制员以申请改变飞行高度层、航迹、速度,或者申请执行偏置程序,向右偏置不超过2海里,以减缓尾流影响和航空器系统警告干扰。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国内划设的航路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线没有规定宽度。在雷达管制空域内,特别是繁忙的双向航路上,航空器驾驶员可以主动向管制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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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右偏置1海里或者2海里,在获得管制员的批准后执行。
7.5 飞行机组训练。以下各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大纲中:
(a) 运行区域特殊规定和程序,包括标准ATC术语。
(b) 机组成员相互交叉检查是确保迅速和正确执行ATC指令的重要内容。
(c) 在应急情况下备用高度表的使用和精度限制。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应通过使用修正表检查静压源误差修正(SSEC)/位置误差(PEC)。
(d) 夜间飞行情况下,当遇到如:北极光,同航向、相对和转弯时,目视发现在计划的300米(1000英尺)间隔上的其他航空器。
(e) 可能导致飞过预定高度层的航空器高度捕获系统的特性。
(f) 在RVSM运行中与使用TCAS有关的运行程序和运行特点。
(g) 在正常和不正常情况下,高度测量、自动高度控制和应答机系统之间的关系。
(h) 涉及RVSM适航批准的航空器使用限制(如果对于特定的航空器组有要求)
8. RVSM运行批准
8.1. 申请前准备
计划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下述步骤进行申请前准备:
(a) 根据现有机队的飞行性能和运行特点确认计划实施RVSM运行的机队。 2007 年 8 月 6 日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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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对于计划实施RVSM运行的飞机,除非已获得RVSM运行批准,应当确认每一架飞机RVSM运行的适航批准。如确认未获得的适航批准,则应当首先申请RVSM运行的适航批准或者选择不实施RVSM运行)。
(c) 根据本咨询通告和RVSM运行适航批准数据包确认各机型或机队对RVSM运行维修要求的符合性(参见本咨询通告附件一)。对于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的情况,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应得手册或文件草案,并制定实施计划。
8.2准备申请资料
8.2.1 实施CCAR-121、135部运行的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申请前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和运行规范RVSM分部段落涉及的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a) 运行规范申请或者函件;
(b) 实施RVSM运行适航和维修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c) 运行要求的符合性说明;
(d) 符合性说明涉及的手册和文件(或者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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