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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上述维修控制要求可以结合飞机维修方案或者以单独的程序说明。
6.5 对不符合要求的飞机控制:
(a) 对于已经确定表现出的高度保持性能错误,在完成下述措施前,航空运营人不得使用涉及的飞机在RVSM空域运行:
(1) 故障被确认和隔离。
(2) 已按要求完成改正措施,并通过验证确保RVSM批准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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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AC-91-07
性。
(b)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必要的飞行计划控制措施,防止上述飞机在完成改正措施和调查结论前进入RVSM空域运行。
6.6 维修培训的要求。在有关RVSM运行飞机维修人员(包括航线维修和车间维修)的初始培训和更新培训中,航空运营人应当对下述适用方面进行特别培训:
(a) 航空器几何外形检查技巧;
(b) 测试设备的校验和使用技术;
(c) RVSM批准数据包中的特殊文件或程序。
6.7 维修测试设备的要求:
(a) 一般要求:维修测试设备应当证明能够持续符合RVSM批准数据包中确定的所有参数。
(b) 校验标准:维修测试设备的校验使用计量标准器应当可以追溯到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CNAL/AC01)认可机构的校验(对于境外,应当经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成员按照现行有效的《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17025)认可实验室的校验)。上述设备的校验周期应当符合型号审定当局的规定,并且建立包括如下内容的质量控制方案:
(1) 要求测试设备精度的定义。
(2) 校验周期的确定应当与测试设备的稳定性成正比,并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建立,以保证与要求精度的偏差最小。
(3) 定期审核校验设施的控制(包括自身的和外部的)。 2007 年 8 月 6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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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合可接受的车间和航线维修实施(如设备使用频率和使用环境)。
(5) 影响校验准确性的操作误差和非正常环境条件的控制程序。
7. RVSM运行要求
7.1 航空运营人应当将下列内容规定在飞行机组训练大纲及操作程序中,并应当使其规范化。(其中有些内容可能已经包含在运营人现行的运行大纲和运行程序中):
(a) 飞行计划。在进行飞行准备时,飞行机组和签派员(如适用),应当特别注意可能影响飞机在RVSM空域运行的各种条件。考虑的条件不局限于:
(1) 确认航空器已经得到了RVSM运行批准;
(2) 在发给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飞行计划中注明了航空器和运营人都已经得到了RVSM运行批准。在飞行计划中的第十项(设备)中标注字母“W”以表明经过RVSM批准;
(3) 飞行航路上的气象报告和预报;
(4) 与高度保持系统有关的最低设备要求;
(5) 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通知所有与RVSM适航批准有关的航空器运行限制。
(b) 飞行前程序。在每次飞行前,应当完成以下程序:
(1) 查阅维修记录本和表格,确认在RVSM空域飞行的所需设备工作状况,确认已采取维修措施修复了所需设备的缺陷。 2007 年 8 月 6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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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航空器外部检查时,应当特别注意静压源和每一个静压源附近机身蒙皮的情况,以及任何影响高度测量系统精确度的其他部件(这种检查也可以由有资格的,并得到授权的人员来完成,如飞行机械师或维修人员)
(3) 航空器放行前,飞行签派员必须根据空中交通管制要求,与机长共同确定当飞机出现紧急情况或出现可能影响保持高度层飞行能力的天气条件时在RVSM区域运行的紧急程序。
(4) 航空器起飞前,高度表应当设定为当地气压高度(QNH)值和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误差限制范围内显示的已知的气压高度(如机场标高)。已知的标高和在高度表上显示的气压高度之间的差值不应超过23米(75英尺)。两部主高度表同时应当符合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限制范围(也可使用QFE 的备用程序)。
(5) 飞行机组应当确认在RVSM空域飞行所需的设备可用,如有故障指示,应予以解决。
(c) 航空器进入RVSM空域前,以下设备应当工作正常:
(1) 两套主高度测量系统
(2) 一套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3) 一套高度告警系统
(4) 如果有任何要求的设备失效,航空器驾驶员应当申请新的许可,以避免在该空域飞行。
注意.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每一个计划运行的RVSM空域对飞机应答机的要求,还应当确认RVSM空域邻近的转换空域对应答机的要求。 2007 年 8 月 6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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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飞行中程序。以下内容应当包含在飞行机组训练和飞行程序中:
(1) 飞行机组应当遵守与RVSM适航批准相关的航空器的运行限制(如果对特定航空器组有要求)。
(2) 应当强调当飞机通过转换高度时,要迅速在所有主用和备用高度表的小刻度窗设置29.92 英寸汞柱/1013.2百帕,并在到达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时应再次检查高度表设置是否正确。
(3) 在平飞过程中,航空器保持在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很重要。飞行机组应特别注意,确认和充分理解,并遵守ATC指令。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没有ATC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初始许可飞行高度(CFL)。
(4) 在航空器驾驶员收到管制员发布米制飞行高度层指令后,应当根据“中国民航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表)”确定对应的英制飞行高度层,以确保与其它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至少为300米/1000英尺。
(5) 在高度层转换时,航空器偏离指定的飞行高度层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45米(150英尺)。
注:建议如果飞机具有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利用其高度捕获的功能来完成改平。
(6) 在平飞巡航过程中, 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应当可用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调整飞机或遇到颠簸需断开自动高度控制系统。在任何情况下,应参考两个主高度表中的一个来保持巡航高度。
(7) 高度告警系统应当是可用的。 2007 年 8 月 6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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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机组应当每小时做一次主高度表的交叉检查,二者之间的差值最大不得超过200英尺(60米)或航空器使用手册规定的一个更小的值。(如果超出了这一限制,驾驶员应当向管制员报告高度测量系统失效,并记录下主高度表和备用高度表之间的差值,以备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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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