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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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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中断进近的原因,包括在跑道上方中断进近时的高度。
(iii) 如使用了自动油门,在30米(100英尺)决断高的速度控制。
(iv) 在自动耦合器断开时,航空器对于继续拉平和着陆的配平状态。
(v) 在基本仪表着陆系统显示器的图像上和跑道延伸到中指点标的图上都予以标示航空器在中指点标和决断高的位置,估计的接地点应当在跑道图上标出。
(vi) 飞行指引仪与自动耦合器的兼容性,如适用时。
(vii) 系统总体性能质量。
(4) 飞行控制引导系统最终评审的依据是完成演示的成功率。如未显示危险倾向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到不存在危险倾向,则该系统即按安装状态获得批准。
4 维修方案
(a) 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在本附录第2条中规定的在航空器上安装并经批准供II类运行使用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清单,清单中包括2(a)规定的那些仪表和设备的制造商和型号。
(2) 在前一次检查日期之后3个日历月内安排按照本款(5)的检查活动的进度计划表。检查应当由CCAR-43部批准的人员实施,但是每隔一次的检查可以由功能飞行检查来代替。这项功能飞行检查应当由持有受检查的航空器II类仪表运行许可的驾驶员实施。
(3) 对于在前一次台架校验日期之后12个日历月内,对第2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进行台架校验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4) 对于在前一次试验与检查日期之后12个日历月内,按照CCAR-43部附录D对每一静压系统进行试验与检查作出规定的进度计划表。
(5) 实施定期检查和功能飞行校验的程序,用以确定本附录第2条(a)中规定的每一仪表和设备项目按所批准的供II类仪表运行使用的能力,包括记录功能飞行校验结果的程序。
(6) 确保将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的所有缺陷通知驾驶员的程序。
(7) 对于已实施维修的每一列出的仪表和设备项目,确保在恢复II类运行使用之前,使其状态至少相当于已批准的II类状态的程序。
(8) 填写CCAR-43部第43.19条所需的维修记录的程序,表明由于列出的仪表或设备项目故障而每次中断II类运行的日期、机场和原因。
(b) 本条需要的台架校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校验应当由持有相应等级的合格修理站实施。
(2) 校准应当包括拆下仪表或设备并实施以下工作:
(i) 目视检查:清洁度、可能发生的故障以及零件是否需要润滑、修理、或更换;
(ii) 该次目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纠正;
(iii) 除非在装有该仪表或设备项目的飞机经批准的II类手册中另有规定,校准至少要达到制造商的规范。
(c) 在12个日历月的一个维修周期之后,如果某些设备的性能表明有理由申请延长,可以批准延长校验、测试和检查周期的申请。
附录C 在最低导航性能规范空域内的运行
1 在指定为最低导航性能规范(MNPS)的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所需的导航行性能能力如下:
(a) 侧向航迹误差的标准偏差应当低于11.7千米(6.3海里)。标准偏差是对于平均值的数据的统计量度。平均值为零千米(海里)。对于该平均值±1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68%的数据,±2的标准偏差包括了大约95%的数据。
(b)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55.6千米 (30海里)或以上的飞行时间占飞行时间的比例应当低于5.3×10-4 (在1887飞行小时中不到1小时)。
(c) 航空器偏离已放行的航迹92.6千米与129.6千米(50海里与70海里)之间的飞行时间占总飞
2007 年 X 月 X 日 -8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行时间的比例应低于13×10-5(在7693飞行小时中不到1小时)。
2 申报飞行计划时,如果空中交通管制能够确认可以为该航空器配备适当的间隔,而使该次飞行不会干扰其他符合第91.607条要求的航空器运行或增加它们的负担时,空中交通管制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对于该次特定的飞行偏离第91.607条的要求。
附录D 在缩小垂直间隔标准空域内的运行
1 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一般是指在飞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和飞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之间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我国国内实施RVSM运行的空域是飞行高度8900米(29100英尺)(含)至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的运营人。本附录第8条规定了RVSM适用的空域。
RVSM航空器组:经局方批准的一组航空器,其中每架航空器都满足下列条件:
(a) 航空器按相同的设计制造,并按相同的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批准。
(b) 每架航空器的静压源按相同的方式和位置安装。同组的航空器应使用同样的静压源误差校正装置。
(c) 为满足本附录对RVSM设备的最低要求,每架航空器上安装的航空电子组件应当:
(1) 按同一制造商的规范制造,并具有同样的件号;
(2) 如果申请人证明该设备能达到同样的系统性能,可以是不同的制造商或件号。
没有归组的RVSM航空器:获得批准进行RVSM运行的单个航空器。
RVSM飞行包线:RVSM飞行包线包括航空器在RVSM空域内进行巡航飞行使用的马赫数范围、重量/大气气压比和高度值的范围。RVSM飞行包线的定义如下:
(a) 完全RVSM飞行包线的范围限定如下:
(1) 高度飞行包线从飞行高度8900米(29000英尺)(含)(国内8900米(29100英尺)(含))向上扩展至下列高度中的最低值:
(i) 飞行高度12500米(41000英尺)(含)(国内12500米(41100英尺)(含))(RVSM高度的高限);
(ii) 航空器的最大审定高度;
(iii) 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高度。
(2) 空速飞行包线扩展范围:
(i)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ii) 至最大的运行空速(Vmo/Mmo)或由巡航推力、抖颤或其他飞行限制的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3) 本定义的(1)和(2)规定的飞行包线范围内,各种可允许的总重。
(b) 基本RVSM飞行包线的边界与完全RVSM飞行包线相同,但空速飞行包线不同;空速飞行包线的范围:
(1) 从缝翼和襟翼收起的最大续航(等待)空速或机动飞行空速,二者中的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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