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4-16 13:3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第91.729条 运行手册的内容
除经局方批准外,运营人必须按照其实际的运行情况,在运行手册中包括以下内容:
(a) 确保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
(b) 运营人的运行规范或运行规范相关部分的摘录,包括经批准的运行区域、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机组的组成以及批准的运行种类;
(c) 事故报告程序;
(d) 确保机长了解航空器已经完成要求的适航检查、符合相关维修要求并得到重返运行批准的程序;
(e) 报告和记录机长在飞行前、飞行中和飞行后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的程序;
(f) 机长确认上次飞行中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或缺陷是否修复或推迟修复的程序;
(g) 机长在航空器需要在非计划地点进行维修、预防性维修和获取服务时需要遵守的程序;
(h) 仪表或设备不工作时的运行程序,以及特定类型的运行所需的设备在航路上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判断是否放行和继续飞行的程序;
(i) 航空器加油、清除燃油污染、防火(包括静电防护),以及加油期间管理和保护乘客所需遵守的程序;
(j) 机长按第91.1019条的要求对乘客进行安全讲解时需遵守的程序;
(k) 确保遵守应急程序的程序,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分工和应急撤离时的职责分工;
(l) 如适用,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大纲;
(m) 紧急情况下将需要他人协助的乘客撤离至出口所需遵守的程序;
(n) 考虑起飞、着陆和航路等条件因素进行性能计划的程序;
(o) 以局方能够接受的方式建立的保存和查询维修记录的合适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系统),该系
2007 年 X 月 X 日 -40-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统可以提供下列信息:
(1) 对所进行的维修工作的描述(或当局方认可时,完成工作的日期);
(2) 如果维修是由运营人单位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需包括维修人员的姓名;
(3) 批准该维修工作的人员的姓名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p) 飞行定位和排班程序;
(q) 由运营人发出的或局方要求的有关运行的其他程序和政策指令。
第91.731条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飞行时间限制
(a) 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 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2) 根据其所参加的运行的种类,满足本规则其他章和CCAR-61部中规定的其他相应要求。
(b) 从事以取酬或出租为目的的商业飞行的驾驶员,以及为商业非运输运营人服务、从运营人处获取报酬的驾驶员必须满足下列飞行时间限制要求:
(1) 除经局方批准外,每日飞行时间不超过10小时;
(2) 任何7个连续日历日内飞行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 每个日历月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20小时;
(4) 每个日历年内的飞行时间不超过1400小时。
第91.733条 对空中游览飞行的附加要求
(a) 除自由气球外,实施空中游览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必须在同一起降点完成,该起降点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并且航空器在飞行时距起降点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40千米。对于使用自由气球实施的空中游览飞行,其飞行区域必须在运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飞行的起飞和着陆地点必须包含在该区域之内。
(b) 初级类飞机、滑翔机以及局方规定的某些特定型号航空器不得用于空中游览飞行。
J章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要求
第91.801条 适用范围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使用大型航空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章审定合格并获得局方颁发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私用飞行。
(b) 使用本条(a)款所述航空器的下列人员或单位,无需按本章要求进行审定即可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1) 对于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可以实施一般私用飞行;
(2) 对于按照本规则H章审定合格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3) 对于按照本规则K章审定合格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实施其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的私用飞行。
(c) 对于使用本条(a)款规定之外的航空器实施私用飞行的人员或单位,无需按照本章进行审定,但其运行应当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章和条款的要求。
第91.803条 运行种类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下列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
(1) 一般私用飞行; 2007 年 X 月 X 日 -41-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在局方为运行规范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之前,申请人应当能向局方证明其具有按照本规则中适用于该申请人的规定实施运行的能力。申请人申请本条(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其需遵守的规定:
(1) 对于一般私用飞行,应当遵守本章和本规则A、B、C、D、E、F、G、L、P和Q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
(2) 对于农林喷洒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M章的规定;
(3) 对于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除遵守本款(1)项所列章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则N章的规定;
第91.805条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的权利
按照本章审定合格的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可以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规范中批准的运行种类、范围、标准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本规则中适用于该运营人的条款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法规的要求实施运行。
第91.807条 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
(a) 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 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
(c) 初次申请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规范: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R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