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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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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205条 人员要求
(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运营人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可为运营人本人)持有商用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适合于本规则第91.1203条所述旋翼机的航空器等级。
(b) 运营人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作为总飞行师(可为运营人本人)负责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还可以在必要时指定一名副总飞行师,以便在总飞行师不在时行使总飞行师的职责。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经局方认可、持有本条(a)款所述的执照和等级并且满足本规则第91.1207条的要求。
(c)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的运营人在更换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时,应当及时向飞行标准部门报告。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停止工作后,除非得到局方特殊批准,应当在30天之内指定新的符合(b)款要求的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否则应当停止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
第91.1207条 知识和技能要求
(a) 除本条(d)款规定外,按照本规则第91.1205(b)款指定的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应当具备本条(b)和(c)款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局方的考试。
(b) 需考试的理论知识(口试或笔试)包括下列各项:
(1) 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2) 物体装载、索系、固定的正确方法;
(3) 所用旋翼机按经批准的操作程序和限制实施运行时的性能;
(4) 飞行机组和地面人员操作指南;
(5) 相应的旋翼机/载荷组合飞行手册。
(c) 飞行技能的考试应当包括运营人申请的每一载荷级别的旋翼机的下列机动动作:
(1) 起飞和着陆;
(2) 悬停时的方向控制;
(3) 从悬停状态下增速;
(4) 在作业速度下的飞行;
(5) 进入着陆或作业区;
(6) 将机外载荷物移至投放位置的操作;
(7) 如安装绞车用于升降载荷,应演示绞车的操作。
(d) 如果局方根据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在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先前经验和安全记录,认为其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则可不要求其参加本条(a)款要求的考试。
第91.1209条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级别划分
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包括外部载荷固定装置),按下列规定分为A、B、C、D级:
(a) A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不能被自由移动和投放,并且不能低于起落架而触地;
(b) B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载荷物可以从地面或水面被自由提起;
(c) C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外部载荷物可以被投放,在旋翼机作业飞行期间外部载荷物与地面或水面保持接触;
(d) 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局方特别批准的不属于A、B、C任何一级的组合。 2007 年 X 月 X 日 -71-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211条 操作规则
(a) 任何人不准在没有旋翼机与载荷组合手册或违反第91.1223条规定的内容的情况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b) 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使用的旋翼机符合第91.1203条要求;
(2) 旋翼机和旋翼机/载荷组合在运营人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c) 当操作人员使用同一级别旋翼机,但外部载荷物的构型与该操作人员以前操作过的构型有极大区别时(无论旋翼机/载荷组合是否级别相同),该操作人员应当谨慎操作,避免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由局方确定是否对此类操作的旋翼机/载荷组合实行跟踪检查,如检查,内容应包括:
(1) 确定旋翼机/载荷组合的重量和重心位置在批准的限制之内,外部载荷安全系牢,外部载荷物不影响紧急设备的释放功能;
(2) 做一次起飞,确认操作性是否满意;
(3) 悬停时确认有足够的方向控制;
(4) 向前做一次加速飞行来确定旋翼机不会出现无法控制或危险的姿态;
(5) 向前飞行时,检查外部载荷物是否有危险的摆动,当驾驶员看不到机外载荷物时,其他机组成员或地面人员可以进行此项检查并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6) 增加前飞速度,确认在操作速度上不会出现危险摆动或危险气动抖动。
(d) 尽管本规则有限制,如果实施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仍可在人口稠密地区进行作业飞行:
(1) 实施作业飞行的人员应当做出作业飞行的完整计划,并与有管辖权的地方飞行标准机构进行协调并得到批准。计划中应当包括与人口稠密地区负责单位签署的飞行期间禁止人员入内的协议,空中交通管制的协调和详细的飞行线路和高度图;
(2) 每次飞行应当按照一定的高度和航迹,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可释放物得到释放、旋翼机可着陆并且对地面人员和财产不造成危害。
(e) 除第91.1217条规定外,如果机外载荷作业飞行不会造成对地面人员和财产的危害,仍可以进行低于地表高度150米和接近人员、船只、车辆和建筑物少于150米的机外载荷作业飞行必要的进离场、作业必需的载荷物体位移的操作。
(f) 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在IFR下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的作业飞行。任何时候,不准许将人员作为外部载荷物挟带,在IFR下飞行。
第91.1213条 运载人员
(a) 在进行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时,不得运载下列人员之外的人员:
(1) 飞行机组成员;
(2) 接受训练的机组成员;
(3) 完成机外载荷作业有关任务所必需的乘员。
(b) 起飞前,机长应当确保机上所有乘员接受了有关机外载荷作业飞行期间所遵循的程序(包括正常、非正常、应急程序)和所使用的设备的简介。
第91.1215条 机组成员训练、近期经历和检查的要求
(a) 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根据第91.1207条的要求,通过局方有关旋翼机/载荷组合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考试(总飞行师和副总飞行师以外的驾驶员的考试,可由总飞行师或副总飞行师进行);
(2) 随身携带证明其符合本条(a)(1)款要求的证明或飞行经历记录本。
(b) 实施D级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成功完成经批准的初始或复训训练大纲的训练。
(c) 飞行机组成员如果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相同旋翼机与载荷组合的相同型别旋翼机上作过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则可免除本条(b)款要求的复训。 2007 年 X 月 X 日 -72-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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