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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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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请书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30天提交。对于拟实施本规则第91.901(b)款所述运行的申请人,应当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45天提交。
(c) 初次申请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d)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于该申请人的条款的要求;
(2) 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e)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规范:
(1) 申请人不符合本条(d)款的要求;
(2) 原来颁发给该申请人的运行规范被吊销后未满2年。
第91.911条 运行规范的内容
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a) 代管人的名称、住址、邮政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
(b) 代管人与航空器的运行相关的有关设施的地址,如设有的话,包括其主运行基地和主维修基地的地址;
(c) 运行规范的编号;
(d) 运行规范的生效日期;
(e) 负责监督该代管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f) 列明了所有航空器所有权人、航空器型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最新清单;
(g) 批准代管人实施的运行种类、运行区域以及限制和程序;
(h) 代管人运行的每型航空器的维修方式和地点;对每架航空器的维修检查大纲的批准;以及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和航空器应急设备的大修、检验和检查的时限或确定时限的标准;
(i) 对航空器载重和平衡的控制方法的批准;
(j) 任何经批准的对本规则特定条款的偏离和豁免;
(k) 其他局方认为必要的信息。
第91.913条 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航空器代管人的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认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 运行规范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暂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运行规范。
(3) 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4) 航空器代管人没有实施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个或多个种类的运行超过一年,并且没有按本条(b)款要求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b) 如果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一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2007 年 X 月 X 日 -48-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1)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能否实施安全运行,代管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c) 当运行规范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运行规范持有人应当将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第91.915条 运行规范的保存和使用
(a) 航空器代管人必须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保存运行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b) 航空器代管人应当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第91.917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章颁发的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代管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 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代管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代管人;
(2)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代管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 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航空器代管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 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 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代管人收到通知30天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i) 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 代管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 当代管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代管人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天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 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通知航空器代管人:
(i) 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 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 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代管人可按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 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代管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 当代管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 代管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30天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2)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30天之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 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30天之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 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或按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代管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 在发给代管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2007 年 X 月 X 日 -49-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919条 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
航空器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应当签署一份包含以下内容的协议:
(a) 要求航空器代管人确保其在实施完全产权项目或部分产权项目时遵守本章所有适用规定。
(b)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有权检查代管人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各种记录。
(c) 航空器所有权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有适当的权力进行运行安全方面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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