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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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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局方根据本条(c)或(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合格于持有飞行人员执照,或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第91.21条 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载运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已知航空器上载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该民用航空器。
(b) 本条(a)款不适用于法律许可或经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质的情况。
第91.23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下列民用航空器上,所有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该航空器的运营人或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
(1) 正在实施公共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
(2) 正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
(b) 在民用航空器上可以使用下列便携式电子设备:
(1) 便携式录音机;
(2) 助听器;
(3) 心脏起博器;
(4) 电动剃须刀;
(5) 由该航空器的运营人确定,认为不会干扰航空器的航行或通信系统的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
(c) 按照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满足相应的规定,本条(b)(5)项所要求的决定必须由航空器的运营人作出;对于其他航空器,该决定也可以由航空器的机长作出。
第91.25条 租约和有条件销售合同中真实性条款的要求和运行控制的责任
(a) 除本条(b)款中规定的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在租赁或有条件销售时,当事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关于以下内容的真实性条款:
(1) 合同签署生效前12个月内,对该航空器进行的维修、检查所依据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及该航空器的现状符合本规则对此类航空器在维修和检查方面要求的证明;
(2) 对该航空器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及其签名,以及该人员的法律责任;
(3) 符合本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运行控制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条款。
(b) 本条(a)款的要求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 当事人之一是外国航空承运人或者是按照CCAR-121部和其他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实施运行的运营人;
(2) 涉及的航空器在该合同签定前尚未进行国籍登记。
(c) 运行本条(a)款中规定情况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大型民用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当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时,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在租约或合同签署后24小时内将本条(a)款要求的租约或合同文本报送给局方的航空器国籍登记部门; 2007 年 X 月 X 日 -3-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 该航空器应当携带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租约或合同的副本,以便在局方要求审阅时提供;
(3) 如果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租人或有条件销售合同的买主应当通知距该次飞行始发机场最近的局方机构。除非该局方机构另有批准,在该航空器依照租约或合同作首次飞行时,至少应该在起飞前48小时作出通知,并向局方报告如下内容:
(i) 起飞机场的位置;
(ii) 起飞时间;
(iii) 航空器国籍登记号。
(d) 局方对按照本条(c)款提供给局方的租约或合同副本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局方不予披露。
(e) 在本条中,租约指为取得报酬或租金将航空器提供给他人占有、使用的任何协议,无论是否附带飞行机组成员,而不是指航空器的销售协议和有条件销售合同。航空器的提供方称为出租人,航空器的接受方称为承租人。
B章 飞行规则
第91.10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的飞行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
第91.102条 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
(a) 飞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
(1)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中规定的条款;
(2)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
(3) 在CCAR-36部中相应的噪声审定标准所规定的重量限制内,除非经机场所在国主管当局对没有噪声干扰问题的某个机场或某条跑道的例外情况另行批准。
(b) 直升机在运行中的性能使用限制必须符合:
(1) 适航证或经批准的等效文件的规定;
(2) 在登记国审定当局所规定的使用限制内;
(3) 在CCAR-36部相应的噪音审定标准规定的重量限制内,但经起降点所在国主管当局特别批准,认为不存在噪音干扰问题的起降点除外。
第91.103条 飞行前准备
在开始飞行之前,机长应当熟悉本次飞行的所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应当包括:
(a)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机场区域以外的飞行,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天气报告和预报,燃油要求,不能按预订计划完成飞行时的可用备降机场,以及可用的航行通告资料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有关空中交通延误的通知。
(b) 对于所有飞行,所用机场的跑道长度以及下列有关起飞与着陆距离的资料:
(1) 要求携带经批准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的航空器,飞行手册中包括的起飞和着陆距离资料;
(2) 对于本条(b)(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其他适用于该航空器的根据所用机场的标高、跑道坡度、航空器全重、风和温度条件可得出有关航空器性能的可靠资料。
2007 年 X 月 X 日 -4-
CCAR-91R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第91.104条 滑行的一般规定
航空器不得在机场的活动区滑行,除非操作人员:
(a) 已由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如果航空器是租用的则由承租人或指定机构正式授权;
(b) 对滑行航空器完全胜任;
(c) 如需要无线电通讯时,有资格使用无线电通话设备;
(d) 曾接受过合格人员关于机场布局以及根据适当情况,有关路线、符号、标志、灯光、ATC(空中交通管制)信号与指令、术语及程序等情况的培训,并能够遵守机场航空器安全活动所需的运行标准。
第91.105条 在值勤岗位上的飞行机组成员
(a) 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坚守各自飞行岗位,除非为了履行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职责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须离开岗位;
(2) 在岗位上时应当系紧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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