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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0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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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和地点,以及有关该执照、合格证颁发的级别、号码、日期和在该证所注明的等级
等所有可获得的信息;
2.申请人按有关规定交纳补发证件所需费用。
(二)对遗失或损坏按本规则颁发热照、合格证的申请人,管理局为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
天临时执照。作为等待补发执照、合格证的证明。
第十五条 〔执照定期检查〕
(一)定期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实施。
(二)检查期限:
1.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有人每12 个月检查一次。
2.局方认为必要时,可对执照持有人进行不受期限和次数限制的飞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应以本规则颁发其执照时对航空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内容为标准。
2.飞行程序、机上设备使用和机组配合。
(四)检查方式:
1.航空知识笔试。
2.实践考试:
(1)模拟机飞行;
(2)实际飞行。
(五)检查情况记录:检查结果,记录在技术审定批准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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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据外国执照颁发相应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
(一)目的
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现行执照的持有人,可按本条申请领航员、飞行机械员、
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以便取得担任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
行通信员的权利。
(二)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颁发给本条申请人的执照或认可证书,上面应注有所依据的外国执照的颁发号码和国别,
按原持有执照的等级颁发给相应的执照或认可证书。
(三)对于用作颁发中国执照或认可证书依据的执照的限制
只准使用一本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执照作为按本条颁发的执照或认可
证书的依据。
(四)颁发的航空器等级
对于申请人的外国执照上的航空器等级,以及按本规则条款在考试后颁发的任何等级,
均填入申请人的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五)体格检查标准和合格证
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该国
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执照或认可证书上的限制
如果申请人不能读、说和听懂汉语,局方将在其执照或认可证书上加注对安全运行所必
需的限制。
(七)教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持有国际民航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教员证件的持有人,经审查合格后为其颁发教
员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十七条 〔非中国公民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
或认可证书
(一)总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有效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持
有人,如符合本条要求,可以取得租用的中国登记的航空器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
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该执照或认可证书授权给申请人,在以取酬为目的而载运人员或财物
时,可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上担任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职务。
(二)合格条件
1.申请人所持有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外籍领航员、飞行机械
员、飞行通信员执照,必须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
2.申请人必须为承租人所雇用;
3.申请人不满60 周岁;
4.申请人必须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证明其目前符合按本条申请执照或认可证书所依据的
该国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所要求的体格检查标准,或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
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三)权利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在遵守本
条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在其所持执照或认可证书与租用的航空器型号、等级相同时,可担
任相应的职务。
(四)限制
1.仅在中国境外飞行或在国外商业航空中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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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申请人所持有的外国执照上的某些限制,在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上
也作相应的限制;
3.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限制。
(五)终止
按本条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终止:
1.当航空器的租用协议终止时;
2.当其所持有的外国执照被吊扣、吊销或不再有效时;
3.当执照或认可证书持有人已满60 周岁时;
4.自颁发本执照或认可证书期满时。
(六)更新
按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或认可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更新时,可根据本条(二)的要求进
行更新。
第十八条 〔对除驾驶员外的外籍飞行机组成员的审定〕
对于非中国公民或非定居侨民,只有在局方认为,为了运行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必须
持有执照或训练中国公民身份的学员,必须有教员合格证时,方能按本
规则在中国境外向其颁发执照、合格证或认可证书。
第三章 领航员
第十九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21 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 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能读、听和说汉语,否则在其执照、合格证上签注适当的限制;
(四)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一般经历和航空经历、知识与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符合本规则中领航员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
第二十条 〔知识要求〕
(一)领航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1.民航有关规章和领航员职责的规定;
2.领航的基本原理,包括飞行计划和巡航控制;
3.实用气象学,包括天气图、天气报告和天气预报的分析,气象系统缩略语、符号和术
语;
4.导航设施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5.导航仪表的校准和使用;
6.推测领航;
7.天文领航;
8.无线电领航;
9.地标领航和地图识读;
10.导航设备识别信号的识别。
(二)领航员还应通过有关领航专业的英语笔试。
(三)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 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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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3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