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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0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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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航站服务”和天气通播、雷达引导情况下的通信、干扰条件下通信、失去通信联络和处置、
机载通信设备的使用和可用性检查以及故障判断和处置、机载导航设备的使用、信号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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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的识别、应急设备使用程序、以及仪表进离场和应急情况下的机组配合。
5.在飞行通信员执照中所申请的一种机型上的飞行训练时间至少应有50 小时。飞行训
练科目中的机载通信和导航设备、信号和警报、应急设备、以及机组配合等必须在该机型上
进行。
(三)训练要求
1.教员:
(1)必须至少有一名地面教员持有有效的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以便在地面训练各科目的
教学中进行协调。
(2)每个实施飞行训练的教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飞行通信教员合格证。
(3)必须根据经批准的课程大纲进行教学,并保持每个学员的精确记录,其内容包括按年
月顺序记录的各科目教学进度、授课或飞行时数、考试成绩,据以作为学员申请执照考试的
证明。
2.对先前的训练和经历的认可:
(1)如能证明学员以前的训练和经历类似于经批准教学计划的相应部分可予以认可。在给
予这种认可时,必须遵照本条(3)的规定,并对其毕业生的技术熟练程度负责。
(2)在进行认可时,必须按被认可技术学校的通常做法去评价学员先前的训练和经历。对
任何地面训练科目或其一部分给予认可前,学员必须通过给予的适当考试。考试的结果、认
可的依据、以及认可的小时数必须作为学员记录的一部分收存。
(3)在必须配备持执照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机组中飞行至少5 小时的驾驶员或领航员的时
间,允许认可其具有最多1 小时的飞行通信员训练经历。在地面陆空指挥电台持有执照工作
一年以上的航管员和报(话)务员也可给予同样的认可。按本款规定认可的飞行时间,其中
一半可用以满足规定的夜间飞行训练小时。
3.每个学员必须在课程完成后90 天内申请考试。
4.经批准课程的实施情况将由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以其认为必要的频繁程度进行检查,以保
证此种教学所要求的标准能够得到保持,但两次检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二、飞行通信员执照考试要求
(一)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规定科目的笔试和飞行实践考试。这些考试可由监察员或委任代表来进
行。
2.飞行考试项目列于考试报告表上,申请人必须令人满意地完成每个项目才能获得通过。
3.笔试的最低通过分数为80 分(百分制)。飞行考试每个项目分别评分,并给予总体评分
和评语,最低通过分数为4 分(五分制)。
(二)考试程序
1.飞行考试应在飞行通信员执照上申请的同一型别的航空器上进行。只有完成了经批准的
飞行通信员地面课程并通过民航总局对该课程的笔试后,才有资格参加飞行考试。
2.申请考试应提供一架可在其上进行飞行考试的航空器,其设备必须至少包括一张工作台、
两部甚高频(VHF)电台、一部高频(HF)单边带电台、一套内话系统、音频盒及可连接两
付耳机的终端插孔或转接插座、飞行通信学员和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分别使用的氧气和撤离设
备。
3.飞行考试应用一次以上的跨指挥区航线飞行来完成,所选航线应与飞行通信员执照上申
请的航线类别相适应,考试飞行总时间应不少于3 小时。
4.每次只能考试一名申请人。考试期间申请人不得完成飞行通信员之外的职责。
5.飞行中由于天气条件、天气预报的可靠性、航空器的稳定性以及其他外部因素会对申请
人的操作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在评价考试时必须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在
飞行常规通信期间不进行正常飞行科目以外的飞行考试项目,这些项目可在飞行后或飞行中
申请人表示可用于这些项目考试的时间以口试或实践的方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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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飞行考试项目
飞行考试项目包含:
1.编制飞行通信计划;
2.飞行资料的准备和检查;
3.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阅读能力;
4.天气报告和预报阅读能力;
5.飞行通信员执照上申请机型的通信、导航、应急设备的使用和可用性检查;
6.无线电通话能力,包括高频电台通信、内话通信、以及通播抄收能力;
7.莫尔斯电码通信;
8.编译电报能力;
9.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通信和工作对话、以及阅读有关飞行资料能力;
10.驾驶舱仪表判读;
11.讯号、警告和警报的判读;
12.通信设备故障的判断和处置程序;
13.紧急和干扰情况下的通信能力;
14.通信记录和文件填写;
15.飞行组成员之间的配合;
16.应急程序和应急撤离;
17.条例和规章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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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载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领航理论考核和领航技术检查的规定
(1986 年8 月26 日(86)民航局字第292 号)
各管理局、飞行总队、大队、工业航空服务公司:
近两年来,航班飞行中迷航、偏航等领航事故和严重事故征候不断出现。一九八五年一
至八月偏航和迷航事件发生了八起。今年一至五月又发生了七起。其中波音七三七占了四起。
严重威胁飞行安全。为了严格规章制度,提高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素质,杜绝领航事故,
确保飞行安全,现重申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飞行人员的领航教育,督促检查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
的工作,严格掌握领航技术标准,按照飞行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领航条例第六
十三条、六十四条中有关规定和(83)民航航字第11 号、第1 号规定和要求,对飞行员和领
航员进行领航理论考核和术科检查。
二、各级领航主任和领航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飞行员和领航员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
术检查。因此必须履行职责,对所在单位的驾驶员和领航员进行经常性的领航理论教育和技
术检查。要针对驾驶员和领航员领航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规定制度年度和季领航业务学
习和技术检查计划报请大队、总队领导批准而后组织实施,不断提高飞行部队的领航技能。
三、各型飞机的驾驶员在放单飞、申请和更换执照、定期检查和间断的飞行后的技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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