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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1 19: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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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包装与标签
7.11.4.1 包装必须符合承运人的包装要求。
7.11.4.2 必须粘贴押运货物标签。
7.11.5 押运员的职责
7.11.5.1 负责货物在地面停留期间的照料和地面运输时的护送工作。
7.11.5.2 指导押运货物的装卸工作。
7.11.5.3 负责在飞行途中或飞机停站时对押运货物的照料。
7.11.5.4 如遇飞行不正常,货物发生损坏或其它事故时决定处理办法。
7.11.5.5 押运员应按普通旅客要求购买客票和办理乘机手续。
7.11.6 装卸
7.11.6.1 承运人应在押运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押运货物出库、装机。押运员在飞机舱门关闭后方能离开。
7.11.6.2 飞机到达目的站后,应由押运员指导卸机并监护货物直至提取完毕。
7.11.7
 运输责任
押运货物如发生遗失或损坏时,除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过失造成之外,均由押运员负责。
 
7.12  外交信袋
7.12.1 概述
外交信袋是指各国政府(包括联合国下属组织)与其驻外使、领馆、办事处之间作为货物托运的,使用专用包装袋盛装的公务文件。
7.12.2 储运注意事项
7.12.2.1 外交信袋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明显的封志。收运外交信袋时应仔细检查外包装和封志是否完好。
7.12.2.2 外交信袋应使用挂签,外包装不得有其它粘贴物。
7.12.2.3 外交信袋应放在专用仓库内。进、出仓库应有记录,各运输环节应按规定进行交接。
7.12.2.4 托运人应预先定妥航班、日期、吨位。承运人应按预定的航班、日期运出,如不能按时运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托运人。
7.12.2.5 外交信袋一般应安排在直达航班上运输,国际航班国内段不装运外交信袋。
7.12.2.6 外交信袋不能与航空邮件装在一起。
7.12.2.7 外交信袋应放在货舱内明显的位置,尽量远离放射性物品和磁性物品。
7.12.2.8 航班离港后,装机站立即向目的站拍发装机电报。
 
7.13  纸型/新闻稿件
7.13.1 概述
纸型是报社托运的报纸纸样和印版。
新闻稿件一般是指新闻媒体之间相互传递的、具有时限性的、用于宣传的文稿、音像资料等。
7.13.2 收运
7.13.2.1 纸型的收运
 承运人应与各报社签订有关纸型运输的协议。各报社应与承运人交接纸型并进行交接登记,交接登记本上注明航班号、飞机号、起飞时间、报纸种类、件数,双方经手人应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备查。
7.13.2.2 新闻稿件的收运
 新闻稿件的收运应按照急件货物的程序办理。
7.13.3 装机与运输
7.13.3.1 纸型的装机与运输
1) 纸型应按指定航班运出。航班起飞前半小时将纸型和交接单送交乘务长(或机长)签收。交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乘务长,一份始发站留存。航班离港后,向卸机站拍发纸型装载电报。
2) 纸型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报社征求处理意见。
3) 目的站接到装机电报后,应及时派人到飞机上接收纸型。
7.13.3.2 新闻稿件的装机与运输
1) 新闻稿件应安排最早的航班运出。
2) 小型稿件可放入业务袋中运出。
3) 如新闻稿件较重或数量较多,应集中放在货舱中明显的位置。
 
7.14  烟草运输
7.14.1 概述
烤烟、明晾(晒)烟、卷烟、雪茄烟的运输,必须持有烟草公司证明,方可办理托运手续。
7.14.2 省外运输
凡需运输省外的,由烟草公司发给临时准运证明。尚未成立烟草公司的地区,暂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临时指定承办单位办理。无临时准运证明者,公司拒绝承运。
7.14.3 省内运输
省内运输仍暂凭省(市)、县烟草公司或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临时指定的承办单位的调运单办理,不另发准运证明。
 
7.15  麻醉品和精神药品运输
7.15.1 概述
鸦片、吗啡、可待因等麻醉药品,必须凭卫生部核发的运输凭照或盖有麻醉药品专用章的发票办理托运手续。
7.15.2 运输药用鸦片(既生产麻醉药品的基本原料)时,必须凭卫生部药政管理局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托运手续。
7.15.3 运输麻醉药品,除药用鸦片外,托运人应在货物托运书货物名称栏内明确填写“麻醉药品”不得简化。并在备注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凭此办理托运手续。该批麻醉药品的发票或调拨单位附在货运单后。随同交收货人。
7.15.4 运输鸦片和麻醉药品时,尽可能采用直达运输,减少中间环节。
7.15.5 运输单位承运麻醉药品时,要加强管理,技术运输缩短在仓库存放时间。
7.15.6 托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7.15.6.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7.15.6.2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7.15.6.3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7.15.6.4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7.15.6.5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7.15.7 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7.15.8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7.15.9 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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