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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3-21 19:1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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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4 装载过动物的货舱、集装设备、防护材料、工具等应及时清洗、消毒。
7.5.7.5 发现动物生病或死亡,应立即移开,以免影响健康动物。
7.5.7.6 在运输过程中,如操作人员被动物抓伤、咬伤应立即就医。
7.5.8 禽类运输
7.5.8.1 雏鸡类
 适用于家禽和雉的雏鸟(包括其它家禽的雏鸟):
 一日龄雏鸡、雏鸭、雏鹅、雏雉、雏火鸡。
1) 运输要求
 雏鸡类运输,要求孵化后72小时内运达目的地,这期间不需要喂食和饮水,因此对于可能超出72小时才能运达目的地的雏鸡类货物不予承运。
2) 包装要求
(1) 标准包装箱可以装运一日龄到72小时龄的雏鸡50-100只。装运雏火鸡、雏鸭和雏鹅的数量,按此比例减少20%。
(2) 在气温较高的季节或地区运输,雏鸡在运输包装中的数量应适当减少,以保证箱子中更多的通风。
(3) 使用瓦楞纸箱,硬塑料,纤维玻璃和合成材料。包装应有一定抗压强度,保证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致变形或损坏
(4) 单层壁的瓦楞纸箱运输包装,应当分为2个或4个箱格。包装上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孔,通风孔开口的直径不小于1厘米。通风孔应当位于箱的4个侧面和顶部。
3) 货物标记
 禽类运输只能使用拴挂式货物运输标志和标签,不能使用粘贴式货物标记。
4) 装载
 应严格按照各种机型的动物装载限量装运雏鸡,装机时应注意在包装箱之间留有不少于20厘米的间隙,保持空气流通。
7.5.8.2 雏鸭、鹅、雉的运输参照雏鸡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7.5.8.3 雏鸡类运输的其他要求必须符合活体动物运输的一般规定。
7.5.9 蛇类运输
7.5.9.1 一般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蛇类运输。在经公司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情况下,托运人必须提供如下文件:
1)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动物准运证明;
2) 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
7.5.9.2 包装要求
1) 爬行动物是冷血动物,不得使用金属作为内部包装;
2) 使用坚固的胶合板或膨化的聚苯乙烯、泡沫苯乙烯包装;
3) 在内、外包装上,都应设有比动物体形小的通风孔。外包装上的通风孔应当用一定强度的双层细密金属网遮盖住,防止动物逃逸;
4) 运输时间超过72小时的,需要使用潮湿的吸附材料,以保持湿度。但此种吸附材料不应使动物的体温下降。
7.5.10 鼠类运输
7.5.10.1 一般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接受鼠类运输。在经公司货运主管部门特殊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承运实验用鼠类,但必须符合本手册和国际航协《活体动物运输规则》的要求。
7.5.10.2 包装要求
1) 包装应由木材或具有类似强度的材料制成,以确保其具有可以安全装运并能经受运输途中任何搬运的强度;
2) 包装内外应有双层足以防止鼠类逃逸的金属丝网。包装的门和接缝处必须密封;
3) 包装的底板不能透水,底部应放置足够的吸附材料;
4) 包装内至少应提供能够维持动物48小时需要的食物和水;
5) 包装应有足够的通风孔。
6) 包装必须经承运人认可。
 
7.6  骨灰、灵柩
7.6.1 骨灰
7.6.1.1 托运人应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办理骨灰托运手续。
7.6.1.2 骨灰应当装在密封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的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裹。
7.6.1.3 承运人应按与托运人约定的航班或以最早的航班将骨灰运达目的站。
7.6.2 灵柩
7.6.2.1 一般规定
1) 国内运输灵柩必须有国家民委或中国伊斯兰协会出具的同意运输的有关证明文件。无此文件的灵柩概不承运;
2) 托运人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灵柩,除应有上述证明文件外,还须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或法医证明;
3) 灵柩内必须是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的尸体;
4) 尸体经过防腐处理,并在防腐期内;
5) 尸体以木质棺材为内包装,外加铁皮箱,最外层加木制棺材,棺材上应有便于装卸的环扣。棺内敷设木屑或木炭等吸附材料。棺材应当钉牢、焊接、无漏缝。确保气味及液体不致外漏;
6) 除死者遗物外,灵柩不能与其它货物使用同一份货运单托运;
7) 托运人必须预先向承运人定妥航班、日期、吨位;
8) 每一灵柩的最低计费重量为250千克。
7.6.2.2 储运
1) 托运人应在航班离港前,按约定的时间将灵柩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并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2) 灵柩必须在旅客登机前装机,在旅客下机后卸机;
3) 灵柩不能与动物、鲜活易腐物品、食品装在同一集装器内;
4) 散装时,灵柩不能与动物装在同一货舱内;分别装有灵柩和动物的集装器,装机时中间至少有一个集装器间隔;
5) 灵柩的上面不能装木箱、铁箱以及单件重量较大的货物,需要在灵柩上面装货时,灵柩表面与货物之间应使用塑料布或其它软材料间隔,以防损坏灵柩;
6) 航班离港后,承运人应电报通知目的站及其它有关航站;
7) 必要时,运送灵柩的飞机或设备,应请机务和医务人员消毒;
8) 装机前或卸机后,灵柩应停放在僻静地点,如条件允许,应加盖苫布,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
9) 托运人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7.7  危险物品
相关内容请见《危险品运输手册》
 
7.8  枪械、弹药
7.8.1 概述
枪械和弹药包括:枪支、警械、弹药、军用器材等。枪械是特种管制物品,弹药是特种管制的危险品。
7.8.2 收运限制
7.8.2.1 托运人托运各类枪械弹药必须提供始发站或目的站县、市级公安局核发的准运证或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许可证明。
7.8.2.2 进、出境的各类枪械、弹药的国内运输必须出具边防检查站核发的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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