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尾流间隔标准
第四十五条 为避免尾流影响,航空器之间应当配备尾流间隔。 第四十六条尾流间隔标准根据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确定。航空器按照最大
允许起飞全重分为下列三类: (一)重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大于 136000公斤的航空器; (二)中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大于 7000公斤,小于 136000公斤的航空
器; (三)轻型航空器:最大允许起飞全重等于或者小于 7000公斤的航空器。 第四十七条 当前、后起飞离场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重型和轻型航空
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使用下述跑道时,前、后航空器之间的尾流间隔标准为: (一)同一跑道,2分钟; (二)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 760米,2分钟(见图26);
(三)交叉跑道,且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
高度差小于 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见图27);
(四)平行跑道,且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大于 760米,但是,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 300米的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2分钟(见图27);
(五)后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飞时,3分钟(见图28); (六)后航空器在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 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飞时,3分钟(见图28)。 第四十八条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中型航空器时,其尾流间隔为2分钟。 当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为重型和轻型航空器、中型和轻型航空器时,其尾流
间隔为 3分钟。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起落航线上飞行的航空器。 第四十九条前、后起飞离场或者前、后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其尾流雷达间隔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后航空器均为重型航空器时,不小于 8公里; (二)重型航空器在前,中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 10公里; (三)重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 12公里; (四)中型航空器在前,轻型航空器在后时,不小于 10公里。 上述尾流间隔适用于下述情况: (一)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
300米高度上的后随飞行; (二)两架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或者跑道中心线之间距离小于 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后航空器将在前航空器的同一高度上,或者低于前航空器且高度差小于300米高度上穿越前航空器的航迹。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飞行高度:指飞行中的航空器到某基准水平面的垂直距离。简称高度。包括相对高度、绝对高度、飞行高度层等。飞行高度层:指以 1013 .2百帕气压面为基准的等压面,各等压面之间具有规定的气压差。简称高度层。 航迹:指航空器飞行轨迹在地面或者水面上的投影。其在任何一点的方向通常由北量起,以度数表示。同航迹:指相同航迹、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航迹差小于 45度或者大于 315度并且两航迹之间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时的飞行航迹。 航迹交叉:指航迹差在 45度至 135度之间,或者航迹差在 225度至 315度之间的飞行航迹。 逆向飞行:指航空器沿相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小于规定横向间隔的平行航迹的相反方向飞行、航迹差在 135度至 225度之间且小于规定的横向间隔的飞行。
最后进近:指仪表进近程序的一部分。从规定的最后进近定位点开始,或者开始于最后一个程序转弯、基线转弯或者直角航线程序进场转弯的终点,或者进近程序中规定的最后一个航迹的切入点,并终止于机场附近的一点,从这点可以进行着陆或者开始进行复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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