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管运行安全指标。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 (一)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和严重飞行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 (二)空管通信、雷达、导航、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三)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
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程度; (四)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 (五)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等。 第二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的应
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接到报告的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对报告人进行保护。
第三节空管不正常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发生或者发现下列空管运行不正常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
1、航空器、车辆、人员、动物等侵入跑道影响正常飞行,导致航空器中断起飞或者复飞的。 2、航空器在起飞或者进近着陆过程中,没有在指定的跑道起飞、着陆、复飞的。 3、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与航空器、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的。 4、航空器在地面滑行中,误入滑行道或者未启用的跑道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 5、航空器根据机载防撞系统(ACAS或者TCAS)告警(RA)的提示改变规定或者指定的飞行高度和航迹的。
6、航空器在运行中与规定或者指定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中断陆空通信联系对其它航空器造成影响,致使其中一方启动应急程序的。
7、通信监视设施设备原因导致管制单位改变管制服务方式或者实施流量控制的。 8、机场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准降低的;航路(航线)导航设施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9、机场气象观测设备不能正常提供服务,导致机场运行标
准降低的。
10、航行情报服务原因造成航空器不能按照计划正常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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