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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6:2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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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空管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空管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第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
理全面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空管运行
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九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空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建议,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的
安全问责制度,明确实施问责的情形、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从事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操作。
空管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有责任、义务对空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对空管安全管理提出建议。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报告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制度或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
第二节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为有效实现风险控制,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并及时修订本单位的空管安全管理手册,亦可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的规范化手册系列。
第十七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形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
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及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安全审计是指民航局依照民航规章、标准,对民航空管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性核查,以掌握其整体安全运行状态。
民航局每五年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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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要求(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