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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4: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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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72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已经 2006年 6月 7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 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以下简称空管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密切相关的通信、导航、监视及气象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话音通信系统(即
内话系统)、自动转报系统、记录仪等; 导航设备包括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仪表着陆系统等;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场面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
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等; 气象设备包括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自动气象站和风切变探测系统等沿跑道安装的气象探测设备,以及对空气象广播设备。第三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和航路(线)空管设备的开放、运行和关闭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等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空管设备开放的批准,对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等实施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的管理,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空管设备的特殊开放,实施空管设备的运行监督和强制关闭。
第五条空管设备取得开放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空管设备投产开放,是指设备安装后首次实际运行。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定期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
校验、检验周期完成校验、检验后的开放。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特殊开放,是指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经过特殊校验、验证后的开放。
空管设备强制关闭,是指空管设备运行单位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放、关闭
空管设备时,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对其强制实施关闭。
第二章空管设备的开放
第一节 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 第七条 申请开放的空管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且竣工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校验、验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开放的气象设备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探测资料与连续 30天的人工观测资料对比结果符合气象专业要求;(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得到相应的修改。
第八条    空管设备运行单位申请空管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空管设备类型和本规则附件一《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附件二《通信设备资料增改表》和附件三《导航、监视设备资料增改表》填写的空管设备开放申请表和适用的增改表;
   (二)空管设备需要校验、验证和试用的,应当提供合格的校验、验证和用户报告;
(三)民航总局颁发的该型号空管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设备准入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申请对空气象广播设备投产开放的,还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 
(一) 有关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复件; 
(二) 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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