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
本咨询通告列举的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是《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中所定义的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的主要样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中国民航各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凡发生了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可比照本“样例”,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
二、目的
收集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目的在于更全面、更准确地掌握全民航运行的安全总体趋势,系统分析不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征候和事故的发生。
三、“其它不安全事件”的处理原则
1、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信息主要由总局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研究机构掌握、研究,一般不对外发布。
2、需要通报“其它不安全事件”信息时,只通报事件基本情况,不公布单位及个人的识别信息。该类事件由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的规定进行处理。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
3、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鼓励积极报告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不以报告不安全事件的多少来评定航空企业安全状况。事件报告得多,说明当事单位发现问题和隐患的能力强。对隐情不报等缺乏诚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民航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四、说明
1、尽管本“通告”附件列举了应报告的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类型,但仍不全面和完整。对于未列举出的其他类型事件,如果判定危及航空安全,同样应当报告。
2、本“通告”附件列举的“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不含事故和事故征候。
附件:
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
1、天气原因除外的返航、备降。
2、飞机中断起飞。
3、危险或有潜在危险情形导致的复飞。
4、航空器滑行偏出跑道和滑行道。
5、飞错进、离场程序。
6、高度100米(含)以上出现失速警告。
7、航空器部件空中脱落。
8、航空器起动、滑行、试车时发动机尾气流损坏停放在地面的其他航空器或地面设施、设备。
9、严重偏离空速、预定航迹或高度(300英尺以上),或空中防撞系统(ACAS)出现决断咨询。
10、飞行中不能完成预定的航空器构形(如起落架或起落架舱门、襟翼、缝翼等)。
11、飞行区保障设施、设备故障,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
12、按机型要求需进行的“重着陆检查”。
13、牵引航空器时造成航空器和设备受损。
14、静止状态的航空器发生非正常明显位移。
15、飞行区内,航空器起火冒烟,地面设施、设备、货物等失火。
16、因操作错误,损坏机上设备,严重影响安全。
17、飞行中餐车、储物柜滑出或行李自舱顶行李架落下,损坏机上设备或致人员受伤。
18、航空器紧急滑梯非正常放出。
19、由于计算错误或装载错误,导致提供的航空器舱单重心与实际重心不符。
20、航空器维修、维护工作中,人员受伤。
21、航空器维修中造成航空器及部件损坏。
22、航空器在起动或滑行过程中,外来物被吸进发动机。
23、因道面不洁致使轮胎损坏,需更换。
24、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或其它地面设备设施等物体相刮碰。
25、在装卸货物、行李、邮件和航空食品过程中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人员受伤。
26、载运的货物发生外溢、泄漏、活体动物逃逸造成航空器及设备、设施损坏或影响航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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