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点标 MM/OM
( )端 鉴别信号 调制频率 端距 ( )端 鉴别信号 调制频率 端距
内指点标 内指点标
中指点标 中指点标
外指点标 外指点标
4、导航台NDB、全向信标VOR、测距设备、DME
台名 频率 呼号 端距 天线高度 地面标高 经纬度
5、雷达RADAR
台名 设备类型 天线仰角 天线高度 天线塔高 地面标高 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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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空管设备开放运行管理规则》的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民用航空空管设备是指为飞行器活动提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服务的各类专用设备。空管设备所提供服务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直接关系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在民航体制改革之前,对空管设备开放关闭以至报废的管理一直是属于民航系统内部的管理事项。但随着民航体制改革的推进,在对空管设备开放关闭的管理中出现了地方政府所属机场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现象,无法按照原有方式进行管理。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空管设备开放关闭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正式列为行政许可事项。由于民航原有法规体系对该事项的管理缺位,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用航空空管设备开放关闭管理过程中申请人、受理人、空管设备运行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制定本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一百零五条。本规则的制定考虑了目前实际工作中执行的审批程序和工作方法,并结合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力求做到严谨合理和高效。
三、主要内容
本规则分为五章,共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规则所涉及的空管设备和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工作分工和职责、规则中出现的相关术语解释等;第二章空管设备的开放,分为两节,分别对空管设备的投产开放、空管设备的定期开放和特殊开放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空管设备的运行和监督,主要内容为:开放后的空管设备在运行上的各项要求,空管设备进行校飞时的特殊规定,空管设备的特殊校验等;第四章罚则,就空管设备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设定了处罚主体、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施行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本规则中所涉及的空管设备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活动,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于空管设备的种类繁多,但其中直接关系飞行安全的主要设备为地空通信系统、自动转报系统、导航设备、监视设备以及部分气象设备。记录仪由于在诸如空难等事故调查时所发挥的关键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此次经研究一并列入。
(二)关于规则不涉及对空管设备报废进行管理的问题
本规则在最初编写时,根据原先的管理模式,曾将对空管设备报废的管理作为其中一部分纳入。但后期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同志提出设备报废属于资产管理性质,从程序上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空管设备报废前如需进行技术审定,则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出面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不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因此,本规则不涉及对空管设备报废进行管理。
(三)关于空管设备关闭的问题
在本规则的编写阶段,曾考虑设立有关空管设备关闭的审批条件。但是随着对行政许可概念认识的深入,编写单位认为行政许可应当是一种长期的行为,对于设备的关闭应当从可控制的因素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两方面予以考虑。设备由于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了自行关闭,并不代表行政许可的终止,而是应当由设备运行单位组织抢修,使其恢复运行,行政许可在此过程中持续有效。设备在可控制的因素下的正常关闭,应当视为对设备开放的一种持续性管理,也不存在许可其关闭的提法。因此在草案中取消了有关设备关闭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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