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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1 08: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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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起飞/爬升区、复飞、进近区和跑道飞行地带内对空中
航行有重要意义的障碍物的竖立、移动或变动;
(十四) 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建立或撤销(包括活动或停
止活动)或者其情况的改变;
(十五) 可能存在拦截和要求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长守的
地区、航路或其部分的设立或中断;
(十六) 地名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十七) 通常为机场/直升机场援救和消防目的提供的保护等
级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类别变化时才发布航行通告,并要明
确说明变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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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运行区内因雪、雪浆、冰和积水危险情况的出现、消
除或重大变化。
(十九) 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措施;
(二十) 太阳宇宙线射线辐射的预报;
(二十一) 航行上有重要意义的火山活动的变化,火山爆发的
位置、日期、时间,火山灰云的出现、浓度、水平和垂直范围,
包括活动方向,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及航路的有关部分;
(二十二) 在核子或化学活动中,向大气层释放辐射物质或有
毒物质的事发地点、日期、时间,受影响的飞行高度层、航路
或其部分以及活动方向;
(二十三) 人道主义救援任务活动的实施;
(二十四) 遇空中交通服务中断或部分中断所采取的短期紧
急措施。
第七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单位不得以航
行通告形式发布:
(一) 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的例行维修工程,其不影响航空器
的安全活动;
(二) 设置跑道标志的工程,但航空器能在其它可用跑道上安
全运行,或必要时能将使用设施移开;
(三) 机场/直升机场附近不影响航空器运行的临时障碍物;
(四) 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直升机场灯光设施的局
部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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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已知有适当备用频率正在工作的地空通信出现的临时故
障;
(六) 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地面交通管制不敷使用;
(七) 机场/直升机场运行区有关位置、目标或其它指示标志不
能使用;
(八) 非管制空域内在VFR条件下的跳伞活动,或在公布地点受
管制的跳伞,或在危险区、禁区内的跳伞;
(九) 类似临时性质的其它情报。
第七十三条 各级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和发布航行通
告。航空情报单位收到原始资料后应当在30分钟内完成处理和发
布。转发的航行通告应当在15分钟内完成处理和发布。
第七十四条 各级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
航行通告的校核制度:
(一) 收到航行通告后,应检查航行通告的连续性,发现错、
漏或者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发报单位核实并处理;
(二) 收到航行通告校核单后,应及时进行校核并处理,确保
掌握有效的航行通告;
(三)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在每月 3 日前,印发有效航行通
告明语摘要。
第七十五条 航行通告应当按照标准格式,通过航空固定通
信网络发布。
第七十六条 航行通告的发布应当采用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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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将航行通告直接分发给预先指定的收报单位。
民航航空情报中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和管
理。
第七十七条 航空情报单位发布的航行通告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一) 按照系列单独编号;
(二) 每份航行通告只能表述一个问题或有关该问题的一种情
况;
(三) 内容应当简单明了,不需要参阅其他文件;
(四) 除永久有效外,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就航空资料汇编修订,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的发布,签发触发航行通
告。触发航行通告应当在修订和补充资料同一生效日期生效,并
保持14天有效。
第七十九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在每个日历月至少拍发一次
规定格式的航行通告校核单,校核单应当列出现行有效的航行通
告清单。
第八十条 航空情报单位收到有关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停
机坪上有积雪、结冰、雪浆或者跑道灯被积雪覆盖的报告时,应
当及时发布雪情通告。
第八十一条 雪情通告的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雪情有
下列重要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雪情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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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摩擦系数变化约 0.05;
(二) 堆积物深度大于:干雪 20 毫米,湿雪10 毫米,雪浆3
毫米;
(三) 跑道可用长度、宽度变化大于 10%(含);
(四) 堆积物类别或者覆盖范围有变化;
(五) 跑道一侧或者两侧有临界雪堆时,雪堆的高度或者离中
心线的距离有变化;
(六) 跑道灯被遮盖,灯光亮度有明显变化;
(七) 根据经验或当地环境,任何其他已知的重要变化。
第八十二条 航空情报单位收到火山活动的报告应当发布火
山灰通告。火山灰通告最长有效时间为24小时,当告警等级发生
变化时应当发布新的火山灰通告。
第四节 飞行前服务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第八十三条 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为飞行机组提供飞行前航
空情报服务。飞行前航空情报服务主要包括飞行前资料公告、提
供资料查询和讲解服务。
第八十四条 飞行机组应当在每次起飞前取得相应航空情报
单位提供的飞行前资料公告。
飞行前资料公告不得早于飞行预计起飞前90分钟提取。
第八十五条 飞行前资料公告应当至少包括制作时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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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效期、起飞站、降落站、备降场、航路以及与本次飞行
有关的航行通告。
第八十六条 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对提供飞行前资料公告情
况进行记录。
第八十七条 航空情报员认为有必要或在航空器驾驶员和代
理人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当提供讲解服务,其内容应当包括:
(一) 航空资料及其修订,航行通告,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放
油区、等待区以及其他空域规定;
(二) 航路、机场及其服务情况,航线数据和规定,搜寻援救
方面的有关规定;
(三) 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位置、频率、呼号、工作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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