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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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向国内有关航空单位和国外航空单位提供相应的航空情报服
务。
第五十四条 航空营运人应当具备所飞区域和机场的现行有
效的航空情报出版物,以确保航空器运行的安全。
民用航空器运行应当配备与其飞行任务相适应的航空情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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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物。
第五十五条 开始飞行前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本次飞
行安全的最新航行通告并根据需要接受飞行前讲解服务。
第五十六条 航空情报出版物使用单位应对所使用的航空情
报出版物妥善保管使用,及时修订更新,确保使用的航空情报出
版物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二节 航空情报出版物
第五十七条 航空情报出版物分为基本出版物和非基本出版
物。基本出版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中
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和《军用备降机场手册》及其修订,
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和航空资料通报。非基本出版物是指根据
民航发展需要、用户需要的单性出版物。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包括经批准的机场使用细则
内容。
第五十八条 航空情报出版物由民航总局授权的航空情报单
位编印发行。航空情报出版物应当综合配套,并保证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九条 航空情报出版物应当逐步实行电子媒介和互联
网分发,减少纸张发行。
第六十条 航空情报出版物应当以快捷、可靠的方式直接分发
至最终用户,并建立用户记录和分发反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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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航空情报出版单位应
当与缔约国民用航空当局在对等的基础上免费交换航空情报出版
物。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是外国民用
航空器在我国境内飞行必需的综合性技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
国航空资料汇编》所提供的资料范围,应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对国外开放的机场、航路、设施、服务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等
数据和资料。
未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的航空数据和资料,
如果需要向外国机构或个人提供,应当由民航总局批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应当参照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的规定和要求,用中、英两种文字编辑
出版。
第六十四条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是中国民用航
空器在国内飞行时必备的综合性技术资料,使用中文编辑出版。
《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不得向外国机构或个人提供。
第六十五条 航空资料汇编中涉及内容的变更,应当发布航
空资料汇编修订进行修订,以保持其准确和完整。
航空资料汇编修订发布后,应当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示。
第六十六条 有效期超过3个月的临时变更、有效期不超过3
个月但篇幅大或图表多的数据资料应当以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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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发布后应当以航行通告的形式予以提
示。
第六十七条 下列不适宜以航空资料汇编或航行通告形式公
布, 但涉及飞行安全、空中航行、技术、管理和立法以及航空资
料出版物等方面的内容,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公布:
(一) 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或设施的任何重大变更的长期预
报;
(二)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纯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
(三) 关于技术、法律或纯行政事物的解释性或咨询性资料或
通知。
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发布的具体内容在本规则附件XX。
第六十八条 航空资料通报不定期印发,航空资料通报应当
按日历年连续编号,至少每年发布一次现行有效的航空资料通报
校核单。
第三节 航行通告
第六十九条 航行通告的收集、发布和处理工作,分别由民
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机场航空情报室负责
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航行通告。
第七十条 航行通告分为以下系列:
(一) A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际分发,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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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航行通告室发布。
(二) C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国内分发,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发布。
(三) D系列航行通告,用于地区性分发,由各机场航空情报室
发布至所在地区的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四) S系列航行通告(雪情通告),应当由各机场航空情报室
直接发至国内有关的航空情报单位。对外开放机场的雪情通告,
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
(五) V系列航行通告(火山灰通告),应当由相关的民用航空
情报单位直接发至国内民用航空情报单位。需要对外转发的火
山灰通告,由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航行通告室向国外转发。
第七十一条 任何时候,遇有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
情况之一的,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一) 机场/直升机场或跑道的建立、关闭或运行上的重要变
化;
(二) 航空服务(机场、航空情报、空中交通、通信、气象、
搜寻援救等服务)的设立、撤消或运行中的重要变化;
(三) 空中航行和机场/直升机场的电子或其它助航设施的
设立或撤消,包括任何电子助航设施和地空通信服务的中断或
恢复工作,更改频率、已通知的服务时间、识别信号、方向(方
向性设备)和位置的改变,功率增减50%以上、广播时间或内
容变化、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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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目视助航设施的设置、撤消或发生的重要变动;
(五) 机场灯光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或恢复工作;
(六)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消或出现的重要变化;
(七) 在机动区内重大缺陷或临时障碍物的出现或清除;
(八) 燃油、滑油和氧气供应限制和改变;
(九) 可用搜寻救援设施和服务的重大改变;
(十) 标志空中航行重要障碍物的危险灯标的设置、撤消和
恢复工作;
(十一) 需要采取立即措施的规章的改变,如搜寻活动中的禁
区;
(十二) 影响空中飞行的危险情况的存在,包括障碍物、军事
演习、航空表演、航空竞赛、在公布地点外的大的跳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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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