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0-11-21 08:3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六)指导监督本辖区航空情报运行。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用航空数据的管理;
(二)负责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三)负责《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
6
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
用备降机场手册》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飞行程序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航图和航空资料的销售、发行、订购代理工作;
(七)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九)监控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十)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持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航空情报人员
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有值班室、飞行准备室和资料室等基本工作场所;
(三)配置标准领航时钟、值班工作台、机组准备工作台、保
密文件柜和一定数量的航空情报资料柜、航图柜、绘图桌和制
图用具;
(四)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连接航空
固定通信网的计算机终端和打字机;复印机、直通电话、传真
机、航班动态显示器等设备。
(五)民航总局出版的全套航空资料、与航空情报工作紧密相
关的法规标准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
之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并保持最新;
7
(六)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情报业务运行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航空情报设施。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和国际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备有与之通航
国家的航空资料汇编。
第二十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具备用于收集、交换及向航空情
报用户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通信条件。航空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
信网、对空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
助式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
应当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直通电话应当在15秒之内建立,报文
通信、报文传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国际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民用航
空情报单位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
2小时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安排航空情报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
值勤。
第二十二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工作讲
评,及时发现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每年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责任区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
8
故或飞行事故征候的,航空情报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封存有关资料;
(二) 封存有关人员技术档案;
(三) 制作有关飞行轨迹图表。
第二十五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差错追究制度。因
航空情报工作主要原因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故或
飞行事故征候的,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航空情报严重差错的,由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航空情报单位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
当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航空情报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执照有
效。未取得执照或所持执照无效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由航空情报检查员具体
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
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九条 航空情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航空
情报工作执勤:
(一) 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八小时以内;
(二) 处在酒精饮料的作用之下;
9
(三) 处在麻醉或其他药物影响不利于正常工作的;
(四) 出现伤病、过度疲劳、情绪极度不稳等情况。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接受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
关规定接受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
航空情报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
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人员的养成教育应当在具备条件
的高等院校进行。民航总局对航空情报养成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承担民用航空情报养成教育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规定数量的航空情报专业师资。航空情报专业课教师应
当具有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实际工作的经历,并且持有民用航
空情报员执照;
(二)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
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设置。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二)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三十三条 航空情报培训教员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聘任。
10
第三十四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为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所有
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
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章 航空数据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航空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审核、
编辑、储存、交换、分发民用航空领域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七条 航空原始数据分为动态航空原始数据和静态航
空原始数据。
静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永久性或长期(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使用的航空原始数据,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航空资料汇编及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