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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30 20:13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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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中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员
应当经过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执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行
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
第二十三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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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以及其备件进
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
飞行校验系统应当按照维护手册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检
测和校准,以保证校验系统本身的准确度。
飞行校验系统的定位系统应当独立于飞行校验接收机,其与飞
行校验接收机等产生的累计误差应当优于公布导航信号性能的五
倍。
第二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校验实施程序,并
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
第二节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联络勤务保障,协
调空域,调试地面设备,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配合完成
飞行校验任务,并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制定
完备的校验协调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飞行校验机构提
供与校验对象有关的航行、设备、勘测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
效。
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指配的专用频率提
供地面和飞行校验机组间的地空通信手段,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
制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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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
协调机制,双方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完成校
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
第三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
期校验和监视校验。
第三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地区空管局
提出特殊校验和投产校验的申请,地区空管局审核后向飞行校验机
构提出飞行校验需求,并且协调确定校飞时间。
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 天提出。
第三十三条 在飞行校验实施前,飞行校验机构应当根据设计
的有关航路航线、飞行程序确定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其中投产校
验方案需报地区空管局审核同意。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 天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
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并且报地区空管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
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
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飞行校验通常应当依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对外提供使
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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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飞行校验期间,飞行校验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
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
达到最佳值。
第三十八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依据《飞行校验规则》(MH2003)
和《飞行校验的技术要求和取值方法》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
保校验结论正确。
第三十九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1 天内出具
校验报告。
第四十条 飞行校验机构在校验实施期间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
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空管局
报告。
第四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提
供飞行校验日常业务咨询、飞行校验结论问询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中断本次飞行
校验:
(一) 如果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48 小时内不能排除的;
(二) 如果因为校验飞机或校验设备故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
等影响,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48 小时内继续进行的。
第四十三条 中断飞行校验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
机组应当出具已校科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因为第四十二条(一)导致中断飞行校验时,校
验对象应当停止对外提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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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第四十二条(二)导致中断飞行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
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员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
究,如果调整项目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项
目数据正常并且该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该校验
对象可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
应当继续停止提供使用。
第五章 飞行校验报告管理
第四十五条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
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当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科目
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
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支持的运行标准,
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
校验报告。
第四十七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当按照附录二的要求记录飞行校
验记录数据。
第四十八条 飞行校验员和飞行人员应当共同完成飞行校验报
告,并由飞行校验机构提交给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
飞行校验报告应当包括对校验对象参数及系统状况的描述、测
量参数的最终结果和校验结论,具体内容见附录三。
第四十九条 设备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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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飞行校验规则》
(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
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均符合
《飞行校验规则》(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
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导航设备的标准覆盖区域见附录
四。
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飞行校验规则》
(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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