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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18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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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145-1996《勤务车辆接近民用航空器的规则》
CCAR-331SB(3/6-98)《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3 定义
3.1 内场车辆:为航空器及航空器驾、乘人员提供各种服务保障的本公司机
动车辆。
3.2 秩序:本规定所指的秩序为内场车辆接近前等待停放、接近、停放、撒
离所服务航空器的位置、顺序。
3.3 接近前等待停放:内场车辆为服务将停泊的航空器,由机场交通管理部
门或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驶出后,在等待航空器停泊过程中的停放。
3.4 接近:内场车辆由接近前等待停放位置至定位于服务位置的过程。
0.2 内场车辆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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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停放:内场车辆服务于航空器的定位及定位操作过程。
3.6 撤离:内场车辆由服务位置离开航空器的过程。
4 职责
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综保部负责修订本指南。
5 内场车辆管理
5.1 内场车辆行驶须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
行驶。
5.2 内场车辆驾驶员须获得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符合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
动区机动车驾驶证及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驾驶员上岗证。
5.3 内场车辆投入工作前应确保技术状况良好,车辆上各种装置符合接近航
空器的使用标准。
5.4 车辆行驶应遵守下列规定:
5.4.1 应停放在机场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位置。
5.4.2 在规定的道路上行驶并按当地机场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使用黄色警示灯,夜间还应开顶端照明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
加开防雾灯。
5.4.3 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
挥。
5.4.4 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
航管部门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
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
的通讯设备。
5.4.5 在内场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在专用车道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一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不应超过五公里。
0.2 内场车辆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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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
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5.4.7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50 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
的航空器前200 米内穿行或50 米内尾随,不得在机翼下穿行。
5.4.8 遇有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
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5.4.9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立即报告航管部
门,并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不得在航空器活动
区内进行车辆燃油添加作业.
6 行驶及秩序
6.1 接近前的等待
6.1.1 驾驶员在接到服务要求指令后,应将内场车辆由机场交通管理部门或
公司指定的停放位置,驶入公司划定的为即将停泊的航空器提供服务的等
待位置。
6.1.2 驾驶员在等待过程中,不得离开所驾驶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听收
音机,不得从事分散精力的其他活动。
6.2 接近
6.2.1 航空器停机后内场车辆应有序地接近航空器。按照各型航空器的舱
门、口盖的分布和勤务要求停放在规定的位置。
6.2.2 接近航空器的车辆在距航空器10 米处应点试刹车。
6.2.3 车辆接近航空器的顺序为:
a. 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客梯车、行李传送车、货物升降平台车、清、
污水车。
b. VIP 车、旅客摆渡车、食品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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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内场车辆管理程序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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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李牵引车及行李平板车、垃圾回收车。
d. 飞机牵引车。
6.3 停放
6.3.1 不允许车辆在航空器的任何部位下穿过和停放(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
执行)。
6.3.2 接近航空器的车辆定位后,必须确定手制动器处于完
全工作状态,变速器处于空档或驻车档,放下撑脚,挡好轮档。
6.4 撤离
6.4.1 内场车辆在勤务工作完成后,驾驶人员必须检查确信与航空器连接的
供气、供电、供水、排污管、线已脱开,移动车辆时确信车辆的任何部位
不会与航空器及周围车辆、人员碰撞,才能撤离。
6.4.2 撤离时,先收好撑脚,解除手制动器工作状态,脱离飞行器,收回轮
档。
6.4.3 车辆撤离航空器的顺序为:
a. VIP 车、旅客摆渡车
b. 行李牵引车及行李平板车、垃圾回收车。
c. 食品车。
d. 行李传送车、货物升降平台车、清、污水车。
e. 客梯车、电源车、气源车、空调车。
f. 飞机牵引车。
8 其他
以下车辆服务过程中,必须停放在划定位置,接近和撤离都不得阻碍
接近航空器的勤务车辆:机务工具车、运输及货运服务公务车、机组公务
车、清洁员公务车、航务签派公务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业务管理程序文件编号CA ZB 0104—2006
0.3 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管理规范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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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员上岗证管理规范
1 目的
为了加强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维护分公司车辆生产秩序, 保
障地面车辆安全,确保分公司机动车驾驶员素质始终符合公司交通安全生
产需要,根据分公司车辆管理及行政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2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因工作需要,需驾驶分公司车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持有民航公安部门颁发的内场机动车驾驶
执照的员工,申请办理上岗证。
2.2 本办法在国航股份西南分公司范围内有效。需驾驶分公司车辆的员工须
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文。
在本规定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
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综合保障部业务管理程序文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