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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18 23: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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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调整。
4 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的核算、核发
4.1 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的核算
1.0 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管理规定CA
60
4.1.1 每年10 月按照《国航西南分公司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
贴暂行办法》,根据职工人事信息统计情况,核算出职工住房物业管
理服务费补贴应核发金额。
4.2 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核发
4.2 .1 将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补贴登记造册报综保部领导批准
后交公司财务部予以核发。
4.2.2 将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核发通知存档。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业务管理程序文件编号CA ZB 0112—2006
1.1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CA
61
1、目的
加强对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支取等工作实行控制管
理,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时、准确缴存和支取, 切实保障职工利
益,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新建、缴存、调整、支取审批等工
作的整个过程。
3 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统计管理规定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统计;
贵州分公司、西藏分公司、公司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
相关信息的统计;国航股份商务委员会负责西南分公司派驻各营业部
成都籍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的统计。
3.2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统计
3.2.1 每月10 日前收集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明细表。
3.2.2 正常情况下,派驻各营业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由国航
股份商务委员会按《关于下发异地调动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的规定,每半年统计一次;发生人员信息调整,于调整当月将有
关信息传递给综保部。
3.3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信息统计
3.3.1 每月10 日前统一收集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和
1.1 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CA
62
相关材料,与交件人当面核对支取证明材料后做好相关交接记录。
3.3.2 每周二至周五办理职工购房首付款《公积金支取申请》,与职
工当面核对支取证明材料后做好相关交接记录。
4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4.1 每月20 日前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明细表编制住房公积汇缴、变更
清册、基数调整清册、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计提通知报综保部领导
批准后通知财务部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5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5.1 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填
写《成都市职工购建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交财务部加盖
公章后送审。
5.2 将经成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的申请表交财务部转帐。
5.3 通知各单位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证明材料并做好交接记录。
6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
6.1 每年7 月份由人力资源部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鑫下一缴存年度职
工个人缴存基数资料统计整理后报财务部予以正常扣缴。
7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托管
7.1 按照公司职工住房公积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向成都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和托管。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业务管理程序文件编号CA ZB 0113—2006
1.2 公有住房管理规定CA
63
1、目的
为加强分公司职工集中住宅区公有住房出售后,房屋及公共配套
设施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
建文明、安全、整洁、方便的居住环境。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相
适应的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市场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 改善
居住条件,满足住户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本市和公司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职工集中住宅区。
3 职工集中住宅区公有住房出售后管理规定
3.1 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3.2 住房的共用部分设备、设施的维修,由维修基金或住宅区房屋所
有人共同存担。
3.3 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
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3.4 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
原则,正确处理房屋使用、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保
等方面的关系。在修缮共用设备时,有关相邻住户应予配合。因修缮
造成相邻住户房屋或设备损坏和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
赔偿。相邻住户阻挠修缮的,由房管小组协调处理;因相邻住户阻挠
1.2 公有住房管理规定CA
64
修缮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阻挠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房屋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3.5.1 擅自改动房屋主体承重结构;
3.5.2 擅自在内天井、天井和庭园内搭建;
3.5.3 擅自移装共用设备;
3.5.4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备;
3.5.5 侵占绿化地,损坏绿化或围护设施;
3.5.6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6 业主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应按规定向规划管理部
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改建房屋或改变房屋主体承
重结构对相邻住户有妨碍的,还应征得相邻住户的书面同意。
3.7 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上的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区、县房管部门批
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
4 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单位专业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
4.1 在职工住宅区设立双林路、玉林、翔宇苑三个业主委员会。
4.2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职工集中住宅区内
业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4.3 业主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能:
4.3.1 代表和维护业主的权益,负责本住宅区域内房屋的管理;
4.3.2 召集、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1.2 公有住房管理规定CA
65
4.3.3 负责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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