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与执照持有人失去联系超过10年及以上。
第66.16条 偏离和豁免
在下述情况下,民航局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批准偏离或豁免:
(a)对于理工科专业(大专及以上)在校学生,如其所在学校设立了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在校期间参加航空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时,可用在校证明代替学历要求,并以不少于1年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代替2年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
(b)对于国家航空器维修人员、航空器制造厂家维修人员,如完成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其相应维修经历视为等效的民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经历。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第66.17条 机型签署要求
对于复杂航空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其执照上具有对应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签署后方可放行。
第66.18条 机型签署规范和申请
机型签署应当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航空器类别及发动机类别对应,并按照民航局航空器评审报告确定的规范签署。
向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型签署的维修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本规则第19条通过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b)按照本规则第20条通过机型维修实习。
第66.19条 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航空器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应由经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并向通过其考试的人员颁发具体航空器型号的维修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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