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CCAR-66R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发布实施以来,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但随着行业迅速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以及民航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同时为了落实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及《民航局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11号)关于取消“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资格认定”和“国外(境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的要求,有必要尽快对现行CCAR-66R2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CCAR-66R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共分为五章共29条。其中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术语和定义、执照类别、机型限制。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办法和管理
包括执照的申请条件,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要求,执照考试,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执照的颁发和有效期,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执照的注销,以及偏离和豁免等要求。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签署
包括执照的机型签署要求,机型签署的签署规范和申请,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机型维修实习,机型签署的颁发,机型签署的有效性和恢复,以及偏离和豁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包括违规行使执照权利,不按标准维修或放行,考试作弊、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等行为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附则
包括CCAR-66R3的生效和废止,施行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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